摘要:随着人工智能领域的迅猛发展,一场“AI风暴”已然来临,人工智能产品凭借其创新性和前沿性,自带“热度”,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频频登上热搜榜单。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企业“抢注”知名AI产品名称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随着人工智能领域的迅猛发展,一场“AI风暴”已然来临,人工智能产品凭借其创新性和前沿性,自带“热度”,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频频登上热搜榜单。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企业“抢注”知名AI产品名称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A公司、B公司系“文心一言”(ERNIE Bot)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开发者,于2023年2月7日正式对外宣布推出该项目,并于同日申请了“文心一言”商标,后获准注册。2023年3月16日,A公司、B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该产品。发布会引发媒体广泛报道,并在各短视频平台获得持续关注,多家福建知名企业宣布开展接入、内测等合作。A公司同步在其网站及移动端上线服务。
C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成立,并作为唯一股东,于2023年4月18日设立D公司。C公司、D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均完整包含了“文心一言”文字,且经营范围包括人工智能通用应用、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等。C公司还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了“文心一言”字样。
2024年3月4日,A公司、B公司将C公司、D公司诉至法院,主张C公司、D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文心一言”的产品名称用于企业名称进行注册登记并进行推广宣传,损害了A公司、B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5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心一言”人工智能大模型,在国内人工智能领域经反复新闻报道、获得了较高的关注,该名称与A公司、B公司形成了紧密联系,具备了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足以认定“文心一言”在C公司、D公司成立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C公司、D公司作为经营范围包含人工智能领域的经营者,理应知道“文心一言”的指代意义,作为诚信的经营者,在以企业名称来表明经营主体身份或商品来源时,应当遵循权利避让原则,避让在先权利。C公司、D公司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擅自使用已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作为其企业字号,刻意攀附他人商誉,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具有特许经营、关联企业、许可使用等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产品名称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并结合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判令C公司、D公司就其侵权行为赔偿A公司、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认定商业标识是否构成“一定影响”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形,综合考量标识的使用时间、地域范围、广告宣传投入及效果、市场知名度、美誉度等因素,核心在于该标识是否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本案中,“文心一言”人工智能大模型于2023年2月被对外宣布,在国内人工智能领域获得了反复的新闻报道和较高的关注,多个知名企业宣布和“文心一言”开展接入、内测等合作,“文心一言”这一名称与A公司、B公司形成了紧密联系,足以发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认定其在C公司、D公司成立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
恶意抢注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攀附商誉的“搭便车”行为攫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侵害了其他经营者正当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坚持自主创新,锻造核心竞争力,以差异化竞争力开拓市场,不应该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作为企业字号,以“傍名牌”等投机手段不劳而获。唯有遵循公平竞争规则,筑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能为新质生产力的成长培育健康土壤,构建良性循环的产业生态,激发数字经济时代可持续创新活力。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