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职务

挂名法定代表人辞职获批 但该公司继续使用其挂名职务 法院怎么判?

2006年8月8日,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公司股东为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某南京国际有限公司、以及郝某1。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和3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郝某2。2013年5月2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郝某2变更为张某。在张某担任某公司法人期间

法院 东胜区 代表人 催告 挂名职务 2025-08-14 11:5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