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7月4日19:00-21:00,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刑辩之夜:电子证据重塑办案”论坛于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馆226教室顺利举办。本次论坛汇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珺、程晓璐,中
2025年7月4日19:00-21:00,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刑辩之夜:电子证据重塑办案”论坛于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馆226教室顺利举办。本次论坛汇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珺、程晓璐,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张晓君,智器云高校与法律服务行业总监皮浩等嘉宾,共同聚焦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技术审查、质证等前沿问题。
「READING」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学军担任主持人。李学军教授首先向全体学员表达了感谢与勉励,随后结合自身参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经历,阐述了刑事辩护对发现事实真相的重要价值和律师群体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关键角色,最后介绍了各位发言嘉宾并预祝本次论坛顺利进行、全体学员学有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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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器云高校与法律服务行业总监、高级工程师皮浩以“金析为证标准下的数字证据审查”为主题进行发言,讲解了资金数据分析成果的证据转化,涵盖“金析为证”的发展现状、审查方法以及对未来的展望。
皮浩老师以一起经济犯罪案件为导入,围绕鉴定范围、光盘读写性、数据完整性等事项展现了资金数据检验与质证过程,揭示了资金数据的主要特点与潜在风险。他梳理了“金析为证”的政策指引与基本概念,归纳了“金析为证”重点聚焦于数据来源确保真实可信、数据处理确保客观准确、数据算法确保可解释说明、分析主体确保独立可信等四方面,提出了加强资金分析标准化、建设专业人才体系等实践要求。
接着,他结合“金析为证”相关技术规范,从侦鉴是否分离、原始数据是否存在删改或遗漏、数据处理分析过程可否回溯与校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质、软件与技术是否满足技术要求,以及结果报告的性质等角度,全面讲解了资金分析报告的审查质证要点。
他认为,资金数据清洗是分析的前提,也是极具挑战性的环节,交易卡号缺失、交易户名缺失、包含特殊字符、交易方向标识不统一、存在重复数据等均是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最后,他演示了资金分析智能体运用于“金析为证”证据审查的操作方式,并对“金析为证”从参与标准到遵循标准,再到超越标准,创新与不断创造新标准的发展趋势,作出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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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创始合伙人程晓璐以“护航民营经济:新规下电子取证的合规路径”为主题进行分享交流。程晓璐律师介绍,星来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打造专业化、一站式解决涉企刑、民、行交叉难题的律所。
她认为,在数字智能化时代,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辩护律师既要培养大数据辩护的科技思维,也要培养民、行、刑一体化的交叉思维,并以数据爬取、提供AI换脸技术服务等行为的多维法律风险剖析,对一体化思维进行了具体阐释。
随后,她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5条所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自然阻却刑事责任为例,强调刑辩律师要善于运用前置性的民事、行政责任以化解刑事责任;要精于运用民事、行政法律规范和类案指引构筑更强的攻防体系,从而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要树立“大诉讼”观念,坚持“跳出法律看法律,跳出案件看案件”,运用好民、行、刑一体化的思维为企业设计与搭建合规体系。
最后,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背景,分享了一起以电子数据取证对抗趋利性执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例,通过对证据的深入挖掘,发现了立案依据材料的真实性存疑、电子数据提取路径的正当性存疑、电子数据提取程序的合法性存疑等与趋利性执法特征相符的重大问题,从而对刑事风险的化解起到了积极作用。
并延伸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异地管辖案件与网络在线提取证据方面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思考,呼吁强化有关部门远程案件查处的提前告知义务,并对专业人员超越协助地位代行调查职能的程序违法现象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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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电子证据审查研究中心主任张晓君以“非法电子证据排除实务”为主题分享了他的思考。
张晓君律师认为,当前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将电子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因此在实务中辩护律师需另辟蹊径,坚持体系化思维。
一是要善于运用现有排非规定,如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则,通过论证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展现形式等符合其他证据种类的依法排除情形,从而达到一并排除电子证据的目的。
二是要深入理解电子证据法律法规,准确把握电子证据因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缺陷而“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通过有效质证使非法电子证据丧失证明效力。
三是要对全案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进行体系化审查,向法庭揭示证据之间不能互相印证乃至矛盾之处,从而削弱控方的指控。
接着,张晓君律师进一步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要点进行了理论讲解与案例呈现。在电子证据真实性层面,他强调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完整性与校验值,需注意证据提取、固定、鉴定各环节是否均计算了哈希值、前后计算工具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存在哈希值连号等涉嫌造假情形。
此外,他还基于自身办案经验,对从办案机关处获取原始数据的技巧、鉴定意见超越合理范围的情形、计算机系统日志及文件时间信息的证据意义等问题进行了讲解。
最后,张晓君律师回顾了近期培训班的课程,提议律师要积极学习、了解前沿科技工具的功能与原理,结合对法律规则理解,开拓创新性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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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管委会主任、创始合伙人王珺以“对鉴定意见有效质证的方法及成功案例——以电子数据为视角”为主题,深入讲解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有效辩护的实例。
王珺律师首先提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往往被认为是瑕疵,不具有直接排除适用的效果,因此证据合法性缺陷的论证很难单独发挥作用,需强化对电子证据真实性问题的挖掘,打出“组合拳”。
在分享的案例中,她一方面在程序方面进行有力质证:其一,通过提取笔录审查与文件哈希值对比,发现存在涉案服务器日志是被害公司自行刻录并提供的光盘,且没有原始的存储介质这一检材合法性问题;其二,通过对文件修改时间与勘验时间的比对式审查发现存在检材送检之前人工编辑过,鉴定用的检材与原始检材不一致这一检材真实性问题;其三,通过对检材的勘验式审查,发现存在账户信息缺失,不能确认与案件事实关联且数据来源无法确定这一检材关联性问题。
另一方面,她将直接辩护与外围辩护相结合,在实体方面提出有力质疑:一是鉴定意见的内容是查看日志的数量,而查看日志不等同于下载日志;二是涉案数据存在大量重复、无效数据,未经过科学清洗,必然导致事实认定的偏误;三是查看日志的条数不等同于收房和出房的合同信息,更不能等同于公民个人信息;四是现场勘查笔录缺失IP地址、MAC地址、侵入工具、侵入痕迹等核心内容,不能证明非法获取信息行为的存在;五是司法鉴定意见呈现的是关于服务器日志的鉴定内容,而非委托鉴定所要求的涉案爬虫程序,鉴定意见不具有参考价值。
最后,她总结到,尽管法官最终仍依据口供等其他证据认定了数据具备敏感性和大量性,但对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的效力不予认可,并以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刑期判处刑罚,这既体现了有效质证电子证据及其衍生材料的辩护效果,也体现了司法是权衡协调的艺术这一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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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军教授对本次论坛作总结发言。她首先对证据合法性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认为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将合法性这一社会属性引入证据的生命周期以控制办案程序是必要的。
接着,她回顾了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总结了神证时代到人证时代再到物证时代、电子证据时代的发展规律,强调了律师在办案中仍要坚持重实物证据的理念。
最后,她提议各位实务专家在办案中积累经验,能够更多地参与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组织的研讨活动中,在沟通交流中加深思考,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至此,“刑辩之夜:电子证据重塑办案”论坛圆满结束,数位资深律师、业内专家共同探讨了电子证据时代刑事辩护的新形势与新应对,为为智能化办案实现有效辩护指引了方向。
撰稿|王易 赵琦
编辑|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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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兰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