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鄂尔多斯法院这样干 | 加强审判管理 提升审执质效③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31 11:22 1

摘要:为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提升法律适用统一性,乌审旗人民法院推行审判委员会“领学制度”,要求每次审委会讨论案件前,要开展两项固定议程:一是集中学习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重要司法政策。二是针对待议案件进行类案检索学习,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和延续

1.乌审旗法院: 以“领学制度”助推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2.鄂托克旗法院:多措并举 打通涉企纠纷案件“最后一公里”

乌审旗法院: 以“领学制度”助推

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为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提升法律适用统一性,乌审旗人民法院推行审判委员会“领学制度”,要求每次审委会讨论案件前,要开展两项固定议程:一是集中学习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重要司法政策。二是针对待议案件进行类案检索学习,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和延续性。

此项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既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要求的积极回应,也是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同案不同判问题的重要抓手,能够全面提升审委会集体学习的系统性、前瞻性、导向性和实效性,切实提升司法质效。下一步,乌审旗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委会“智囊团”作用,以制度化学习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鄂托克旗法院:多措并举 打通涉企

纠纷案件“最后一公里”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A公司与B公司财务对账无误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付款时,B公司会计发现双方原签订的合同单价与开票单价的计量单位不一致,中间相差五十多万,加之B公司领导更换,不了解当时情况,造成双方沟通不畅,问题迟迟无法解决。A公司多次催要款项未果,无奈之下,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

瞄准分歧争议点

多次“调解”促纠纷高效解决

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两次线下调解及多次线上沟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单价如何确定?由于原告提供了被告同期购买的其他几家公司相同种类服务的合同,合同约定单价与本案开票单价基本一致,反映出合同签订的单价明显偏低,很有可能是计量单位书写错误造成。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为双方提供了两个调解方案,一是要求被告和原业务人员对接,确定原定的单价;二是按照市场报价计算。

调解过程中,被告承认双方沟通的单价确实是开票的单价,只是签订合同时计量单位写错了,并表示自己愿意按照开票单价结算,但是目前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承办法官了解到此情况后,立即联系原告,希望看在双方多年合作且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的份上,作出适当让步。

经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原开票单价结算,且原告自愿放弃了逾期付款利息,并同意被告分期付清全部款项。

审慎审查后“保全”

综合“法理情”保障企业权益

案件调解结案后的第二天,原告申请对被告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包括冻结银行基本账户等。

收到保全申请后,承办法官询问了当事人主张保全的理由,并详细了解了对方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没有故意转移、转让、隐匿、损毁财产等紧急情况,有没有抽逃资金、挥霍、将动产携带出境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迹象。

经综合考虑,承办法官认为并不存在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且履行期限仅三个月,保全内容涉及公司基本账户,保全后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承办法官遂与原告多次沟通,最终原告未继续申请财产保全。

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不仅会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而且还会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削弱债务人的履行意愿,甚至会严重损害诉讼诚信原则。当然,如果债务人出现故意转移、转让、隐匿、损毁财产等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时,债权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督促”有道

打通“涉企纠纷”案结事了“最后一公里”

“你好,你公司和A公司的案子,按照调解协议第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快到了,钱给了吗?”

“还没给呢,这一两天就给打款。”

“好的,一定要按时履行,到期不履行的话,A公司可是会申请执行的,进入执行程序对你们公司信誉、经营活动等影响可是不好。”

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秉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理念,以“裁判未履行、责任不终止、督促需进行”的使命感,多次联系当事人了解履行情况,确保调解协议在执行前履行完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起涉企纠纷的成功化解,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是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助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缩影。

来源:鄂尔多斯市中院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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