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船舶机舱和货舱的通风筒是PSCO和FSCO重点关注的对象,也是船舶滞留的重灾区,广州海事局安检站就历年来世界各地对通风筒的滞留缺陷和依据进行研究发现,有些船舶通风筒的滞留缺陷偏重、有些船舶通风的筒滞留依据有待商榷,为此,我们对相关公约、规则、通函、法规、国标进
船舶机舱和货舱的通风筒是PSCO和FSCO重点关注的对象,也是船舶滞留的重灾区,广州海事局安检站就历年来世界各地对通风筒的滞留缺陷和依据进行研究发现,有些船舶通风筒的滞留缺陷偏重、有些船舶通风的筒滞留依据有待商榷,为此,我们对相关公约、规则、通函、法规、国标进行梳理和研究,希望业界高度重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一、对相关公约进行梳理和解读
1、对载重线公约进行梳理和解读
(1)摘录和梳理载重线公约干舷核定的条件第19条通风筒
①在位置1或位置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处所的通风筒,应有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在位置1的通风筒,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900mm,在位置2的通风筒,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至少为760mm。如果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900mm,则必须有专门支撑。
②通过非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通风筒,应在干舷甲板上有结构坚固的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
③在位置1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4.5m,和在位置2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2.3m,除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外,均不需装设关闭装置。
④除上述小3的规定以外,通风筒的开口应有钢质或其他相当材料的风雨密关闭设备。对长度不超过100m的船舶,该关闭设备应永久性附装于通风筒上;其他船舶如未这样装设,则应贮存在指定的通风筒附近并便于取用。
⑤在露天部位,围板的高度可增加到主管机关认可的高度。
(2)海安会1534通函对位置1和位置2的解释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统一解释 第13条 舱口、门口和通风筒的位置
就本规则而言,舱口、门口和通风筒的两种位置的定义如下:位置1——在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或者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 其他露天甲板*以及位于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的露天甲板上。
位置2——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后,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且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且低于 干舷甲板以上三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
(3)解读:在MSC.1/Circ.1534(2016年6月6日)出来之前,业界对位置1和位置2的理解
①业界对船舶生活区和尾部甲板如何区分位置1和位置2比较模糊,要通过计算才能确定,通常认为(实际情况以船上资料为准),甲板线这一层的甲板(所谓的干舷甲板)都是位置1,比如散货船尾部甲板都是位置1,散货船UPPER DECK 也是位置1,A DECK(UPPER DECK上面)开始才是位置2,而油船的尾部甲板就是位置2,因为油船的尾部甲板已经高出干舷甲板一定的高度,同理,油船的生活区第一层也是位置2。
②该条款的核心问题就是通风筒的风雨密问题, 在位置1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4.5m,可以不需要装设关闭装置,也可以满足通风筒的风雨密要求,主管机关没有特殊要求,装设关闭装置的通风筒属于高配;同理,在位置2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2.3m,可以不需要装设关闭装置,也可以满足通风筒的风雨密要求,主管机关没有特殊要求,装设关闭装置的通风筒属于高配。
③位置1,4.5米高度计算起点,直接从干舷甲板算起,例如,位置1有一个甲板室,甲板室的高度为2.5米,甲板室上面有一个通风筒,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2.0米就满足公约4.5米的要求。
④位置2,2.3米高度计算起点,从位置2开始的甲板算起,举例说明,某散货船,通风筒设置在B DECK,而该轮的位置2从A DECK算起,很多人对(在位置2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2.3m)这句话的理解有歧义,认为,通风筒围板的高度从B DECK算起,从B DECK以上2.3米才满足载重线公约要求,其实不然,通风筒在B DECK以上1.0米都足够满足要求,因为A DECK至少有2米高,通风筒在B DECK之上。
(4)对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统一解释的解读
位置2,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后,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且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通风筒需装设关闭装置,结合载重线公约,通风筒高于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比如通风筒设置在B甲板),可以不需要装设关闭装置。
在MSC.1/Circ.1534(2016年6月6日)出来之后,业界对位置1和位置2的理解比较统一,消除了理解上的分歧,有助于业内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船东的损失。
2、对SOLAS公约进行梳理和解读
(1)摘录和梳理SOLAS公约 第II-2章 第5条 潜在的火势增大
本条目的是限制船舶各种处所内潜在的火势增大。为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①应设有控制处所空气供给的装置;
②应设有控制处所内易燃液体的装置;和
③应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
通风的关闭和停止装置:
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气口和出气口都应能从通风处所的外部关闭。关闭装置操作位置应易于到达,有显著的永久性标志,且应指示出关闭装置是处在开启位置还是处在关闭位置。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货物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应能从其所通风的处所外部易于到达的位置将其停止。此位置在其服务的处所失火时应不易被切断。
(2)解读
该条款的核心问题就是,处所内有火灾时,要让通风筒关闭,外部的空气不能进入处所内,防止火势蔓延,特别是CO2灭火时,影响灭火效果;殊不知,有些船舶的处所是受泡沫灭火剂保护,泡沫灭火剂的灭火原理与CO2的灭火原理大相径庭,CO2灭火时要求处所必须是封闭状态,而泡沫灭火剂灭火时要求处所顶部敞口,让空气进入处所内,保持处所内的空气压力平衡,让泡沫膨胀发泡,覆盖一定的空间,达到最佳的灭火效果。
二、对相关规则进行梳理和解读
1、对FSS规则进行梳理和解读
FSS规则第6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相关要求:
被保护处所的布置应使当该处所充满泡沫时可以进行通风。应设有程序以确保上部挡火闸、门和其他适当的开口在发生火灾时保持开启。对于内部空气成泡系统,500m3以下的处所无需符合本条要求。
2、解读
FSS规则是对SOLAS公约消防安全的补充说明,对船舶消防安全的要求具有权威性,它已明确要求,受泡沫保护的处所(包括货舱),其处所内发生火灾需泡沫灭火时,通风筒不仅不能关闭,还要保持开启状态。
图1 该轮机舱和货物处所受泡沫灭火剂保护,通风筒保护外壳上黄色英文警告为:当释放泡沫灭火剂灭火时要开启通风筒的关闭装置
三、相关通函对泡沫灭火的要求
MSC.1/Circ.1384固定式高倍数泡沫系统测试和批准指南明确要求,在处所内做灭火试验时允许新鲜空气流入处所。
四、梳理我国相关法规和解读
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2章 核定干舷的条件第2节 开口关闭设备与密性要求
舱口、升降口和通风筒的位置分为:
“位置1”:在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或者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其他露天甲板上,或者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前且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
“位置2”: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后,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且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或者,位于从首垂线起1/4船长以前,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且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三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
上述露天甲板包括上层建筑、甲板室、升降口和其他类似甲板结构的顶部甲板。
2、解读
我国的法规对通风筒的位置及关闭设备和密性要求是建立在载重线公约统一解释的基础之上,我国法规要求,位置2的通风筒在低于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需要关闭设备,位置2的通风筒在在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不需要关闭设备就能满足密性要求。
五、我国国标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0555海船机舱消防应急操作技术要求,对高倍泡沫灭火采取的程序,当机舱使用高倍泡沫灭火时,关闭机舱顶部通风以外的所有开口,启动风油切断装置。国标要求机舱用泡沫灭火时不能关闭通风筒,要开启通风筒,同理,某些船的货舱(比如滚装船),货物处所用泡沫灭火时,货舱的通风筒也需要开启,不能关闭。
六、存在的问题
1、PSC问题
(1)在位置2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2.3m,通风筒的挡板锈烂,不能有效关闭,处所内受泡沫灭火剂保护,通风筒被开具严重缺陷,不论是依据载重线公约还是SOLAS公约或FSS规则相关条款,都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假如,处所是受CO2保护,可以依据SOLAS公约和FSS规则相关条款滞留船舶。依据载重线公约相关条款时,要根据船上资料到现场去核查位置2的实际水平位置,核查通风筒的围板高度是否高出位置2的实际水平位置2.3m,假如风筒的围板高度高出位置2的实际水平位置2.3m,建议不要依据载重线公约相关条款滞留船舶。假如风筒的围板高度没有高出位置2的实际水平位置2.3m,可以依据载重线公约相关条款滞留船舶。
图2 该通风筒围板高出甲板以上3m,不论是在A甲板还是B甲板都满足载重线公约相关要求
(2)通风筒高于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比如通风筒设置在B甲板),通风筒的挡板锈烂,不能有效关闭,处所内受泡沫灭火剂保护,滞留缺陷不能依据SOLAS公约和FSS规则相关条款,也不能依据载重线公约滞留船舶。
(3)通风筒在位置2,通风筒的挡板锈烂,不能有效关闭,处所内受CO2灭火剂保护,滞留缺陷可以依据SOLAS公约和FSS规则相关条款,最好不要依据载重线公约相关条款滞留船舶。
2、FSC问题
(1)通风筒在在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通风筒的挡板锈烂,不能有效关闭,处所内受泡沫保护,通风筒被开具严重缺陷,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关条款,缺陷处理不妥;假如,处所是受CO2保护,可以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FSS规则相关条款滞留船舶。
(2)通风筒没有在干舷甲板以上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甲板上(比如通风筒在A甲板),通风筒的挡板锈烂,不能有效关闭,处所内受泡沫灭火剂保护,检查人员要根据船上资料到现场去核查位置2的实际水平位置,核查通风筒的围板高度是否高出位置2的实际水平位置2.3m,假如风筒的围板高度高出位置2的实际水平位置2.3m,建议不要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FSS规则相关条款滞留船舶,假如风筒的围板高度没有高出位置2的实际水平位置2.3m,可以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关条款滞留船舶。
(3)通风筒在位置2,通风筒的挡板锈烂,不能有效关闭,处所内受CO2灭火剂保护,可以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FSS规则相关条款滞留船舶。
七、建议
1、检查人员
开具通风筒缺陷之前,要了解清楚处所受什么灭火剂保护,要测量通风筒的位置和高度,避免对缺陷性质的判断错误,同时避免应用依据错误。
2、船员
对通风筒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在PSC或FSC检查时,有必要向检查人员提供通风筒的数据参数、以及通风筒处所内所需灭火剂的种类,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来源:中国船检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