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牛黄是指牛科动物的胆囊、胆管或者肝管中自然形成的结石,根据部位不同,又可分成胆黄、管黄和肝黄。由于牛黄形成具有偶然性,比较稀缺,但是其具有极高的药用价值,市场价格非常高,素有“一两牛黄,二两黄金”。行为人在境外购买牛黄,委托他人运输入境,可能涉嫌走私罪。
何天云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辩护中心主任,走私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牛黄是指牛科动物的胆囊、胆管或者肝管中自然形成的结石,根据部位不同,又可分成胆黄、管黄和肝黄。由于牛黄形成具有偶然性,比较稀缺,但是其具有极高的药用价值,市场价格非常高,素有“一两牛黄,二两黄金”。行为人在境外购买牛黄,委托他人运输入境,可能涉嫌走私罪。
笔者结合之前办理的走私牛黄案,简要分析此类案件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以及相应的辩护策略。
一、根据走私牛黄案行为人主客观情况,行为人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行为人走私牛黄,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牛黄”税号是0510001010,最惠国税率为3%,普通税率为14%,消费税为0,增值税率为9%。
若行为人非法运递入境牛黄不涉及到原厂地是属于含有疯牛病疫区禁止入境的情况,牛黄作为普通货物,行为人违反我国海关法律,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递牛黄入境,其行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该罪名最主要的社会危害性是造成我国税款的损失,换言之,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高低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以及罚金。因此,在此类案件如何降低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是辩护中重点关注内容。
为此,辩护律师应当从涉案牛黄数量认定,货物归类、完税价格、原厂地、税率适用等多角度综合对海关部门出具《核税证明书》以及对应的证据进行审查,以便降低行为人涉嫌偷逃应应缴税额。
(二)若涉案牛黄被认定是来自疫区牛体内的,行为人可能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牛黄是牛体内的结石,属于牛的衍生产品,对其监管的措施与牛的监管强一致。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规定,我国禁止从境外有疯牛病等疫区进口牛及其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从上述规定可知,若行为人走私入境的牛黄是来自疫区的,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阿年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三)若行为人仅明知涉案牛黄可能系走私货物而购买,其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行为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需要结合其主观状态分析。若行为人与直接走私人员事前或者事中通谋,直接走私人员负责将牛黄走私入境,而行为人负责在境内销售,行为人则涉嫌直接走私犯罪。
行为人与直接走私人员之间未通谋,但是其在购买涉案走私牛黄时明知其交易对手是直接走私人员以及涉案牛黄系走私入境的,行为人则会被认定为间接走私犯罪。
若行为人在购买涉案牛黄时,主观上不明知其交易对手是走私人员,或者客观上其并未直接从走私人员购买涉案牛黄,即非第一手牛黄交易,而是经过了第二、三手,行为人明知涉案牛黄是走私物品而收购的,行为人不构成走私犯罪,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由于牛黄价值高,不管是认定为普通货物还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行为人一旦被认定为走私犯罪,量刑对行为人都是很不利的。但是若能为行为人争取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由于该罪最高刑期是七年,就能从罪名上为行为人争取到更有利的量刑。
二、实务中,行为人以人身夹藏、水客携带和邮寄等方式运递牛黄入境,结合该模式分析行为人主从犯;
由于牛黄体积小,价格高,便于携带以及邮寄,行为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经常通过人身夹藏,委托水客团伙携带或者从境外以邮寄的方式将牛黄运递入境后进行销售。
此类入境方式主要涉及的人员是货主,运输人员以及收购牛黄人员。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货主其在获得牛黄之后,一般是以包税方式委托他人运输入境,其不参与牛黄入境的任何环节,其仅在国内接货。包税类货主未参与走私牛黄核心环节,也非走私犯罪犯意提起人,参照指导案例《广州顺亨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其属于那些为贪图便宜、节省生意成本、在支付“包税”费用后就放任其他单位采取任何形式通关,只关心货物而参与走私的货主单位,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所处地位,可以认定为从犯。
关于运输人员主从犯的认定,需要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例如水客组织者以及策划者,其组织水客将涉案的牛黄走私入境,其在此类案件中是走私犯意提起人,掌控了走私行为实施,在案件中一般会被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按照水客组织者的指挥、要求携带牛黄入境,由于其在走私链条中处于被领导和支配地位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争取从犯。
此类案件关于购私人员而言,若被认定为走私犯罪,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走私犯罪即购私人员与直接走私人员形成共同犯罪,由于其在走私链条中最为某端,也未参与走私核心环节,其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是,若购私人员被认定为间接走私犯罪,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有司法机关认为,直接走私人员与间接走私的购私人员之间是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的关系,双方并非共同犯罪,也就无法对购私人员区分主从犯。在如此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梳理案件情况,寻找出购私人员与直接走私人员之间在事前或者事中达成走私合意,从而认定为双方系共同走私犯罪,为购私人员争取从犯。
三、走私牛黄案在侦查阶段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走私黄牛案具有涉案货物价值高,涉案人员多以及定罪量刑认定复杂的特点。笔者结合亲办的走私牛黄案,谈谈侦查阶段应当重点关注内容。
1.及时、高效的会见当事人。通过高效、有针对性的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整理出有利以及不利的事实。结合梳理的事实,从专业法律角度为行为人做出详尽的分析并且给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包括对行为模式的定性,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定位,以便帮助行为人应对案件发展。
2.根据梳理的事实,收集对行为人有利的证据,并以此形成专业法律意见,提交给办案机关。有利证据提交可以正面影响办案机关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例如从犯的认定。
3.根据案件进程关注行为人签署各类的书面材料,以便判断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适时调整辩护策略。
4.会见、提交证据等都是为了辩护策略为进行的。在梳理案件事实以及收集证据后,应当形成前期完整的辩护法律意见,并以此与办案机关沟通,从而增加行为人取保候审概率。
来源:案件聚焦点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