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答:被告人给主播刷礼物打赏形成的是无偿、单务合同,是赠与法律关系。主播在获得高额打赏的同时未付出相应的劳动,不是善意取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相符。被告人向直播平台的充值的赃款属于应予追缴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缴。
答:被告人给主播刷礼物打赏形成的是无偿、单务合同,是赠与法律关系。主播在获得高额打赏的同时未付出相应的劳动,不是善意取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相符。被告人向直播平台的充值的赃款属于应予追缴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缴。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相关案例:(2020)鲁0191刑初206号
案例判决正文
……
关于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冻结的直播平台和游戏平台的资金应当予以追缴的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网络直播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有效载体,在提供商业价值与娱乐功能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其社会责任和文化价值,应当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为其核心性的价值取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直播平台注册后,通过向直播平台充值获得虚拟币,在其对主播人的直播内容感到满意或赞赏的情况下,用虚拟币购买礼物,不同的礼物需要的虚拟币不同,通过刷礼物的方式对主播人进行打赏。即使李某不对主播人打赏,其仍然能够观看直播。李某给主播人刷礼物打赏是其自愿的,未与主播人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无偿、单务合同,形成赠与法律关系。被告人李某职务侵占公司资金后,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2300余万元,其中对一个主播的打赏就高达1000余万元,主播在获得高额打赏的同时并未提供合理的对价,未付出相应的劳动,不是善意取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相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被告人李某向直播平台的充值属于应予追缴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缴。但李某在游戏平台充值后,使用了游戏平台提供的服务,无证据证明游戏平台明知充值来源于赃款,在游戏平台的充值不应追缴。因此,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冻结的直播平台的资金应予追缴的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提出的游戏平台的资金应予追缴的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来源:畅聊情感事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