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杭州吴女士(化名)在小区取快递时被便利店老板郎某偷拍视频,郎某伙同何某在视频基础上加工编造吴女士出轨的谣言,这些信息经网络传播后,吴女士被恶意攻击、评论,失去工作,导致“社会性死亡”。律师郑晶晶曾为受害人代理网络被造黄谣、名誉侵权的案件,但她代理的
(视觉中国/图)
2020年,杭州吴女士(化名)在小区取快递时被便利店老板郎某偷拍视频,郎某伙同何某在视频基础上加工编造吴女士出轨的谣言,这些信息经网络传播后,吴女士被恶意攻击、评论,失去工作,导致“社会性死亡”。律师郑晶晶曾为受害人代理网络被造黄谣、名誉侵权的案件,但她代理的吴女士这起案件却是网络诽谤全国首例刑事自诉转公诉案件,引起高层重视,最终两名造谣发起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此案入选了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
在那之后,找郑晶晶代理被网暴的诉讼请求对象越来越多,她也参加了许多关于治理网络暴力的法律研讨会。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办理网络暴力案件8600余起,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500余人,行政处罚8500余人。但郑晶晶和同行都觉得,这几年网络暴力的形势并没有明显好转。“哪怕办理案件的绝对数量明显增多,但真正刑事立案成功、诽谤者承担刑责的比例仍然不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近年也持续关注网络暴力话题,和赵宏等同道在公众号、媒体等多种渠道不断发声。河南周口邵医生不堪因医疗纠纷被网暴而自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是否会成为这一领域又一个重要事/案件?从灾难性的后果中要汲取怎样的教训和启示?陈碧和郑晶晶都表示:我国法律对于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和司法解释已经很详尽,更重要的是要将法规实践落地,解决立案、取证难的问题。在惩戒施害者的同时,要倡导全社会提高媒介素养,更应尽快恢复被害者的名誉和社会评价,让他们和家人摆脱心理的枷锁。
陈碧(南方人物周刊记者 梁辰/图)
纠结被网暴原因会“失焦”
南方人物周刊:谈到网暴,有人认为邵医生自杀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医疗纠纷维权超越了边界,走向了网络暴力。
陈碧:把医疗纠纷与网暴联系在一起的话,这个事情就变得更加复杂了。如果都聚焦在网暴的原因是什么、她为什么会被网暴,实际就会失去关注这件事情的焦点:你对我职业操作有什么不满,或者(因为我)私德有瑕疵,我就该被网暴吗?我们要探讨的是,为何当人们对一件事情不了解,就会产生这么多恶意攻击,使得这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令她产生了焦虑和抑郁,最后走向自杀;以及这三个账号及其周围那些推波助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暴力,要不要对这些行为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南方人物周刊:之前你有关注寻亲少年刘学州自杀等多起引发社会反响的网暴事件,怎么看网暴者的心态、行动目的?
陈碧:我更主要关注的是人们为什么会产生认知偏差。有一部分人就相信他眼中的事实,他只管“我怎么想,我要怎么做”;还有的人认为自己也是所谓“弱势群体”,受到了不公的对待,他会选择最偏激、极化的表达来发泄情绪。
郑晶晶(受访者提供/图)
跟风、转发也要承担民事侵权甚至刑事责任
南方人物周刊:目前对于网络暴力的定罪主要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和侮辱罪是否已经能够规制所有与网暴有关的罪行?
郑晶晶:“网络暴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不论是民事维权还是刑事制裁,我国法律都是比较完善的。更要关注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子相关的法律规定能不能落地。
陈碧:除了诽谤罪和侮辱罪,还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尤其涉及到造黄谣、伪造个人信息,导致“开盒”等行为发生,既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又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此外还有寻衅滋事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规制。
南方人物周刊:2018年,因为泳池中的冲突引发关注,德阳女医生被网暴后自杀,近三年后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的刑期,还有缓刑。怎么看这样的刑罚?还有学者建议增设“网络暴力罪”。
郑晶晶:大家都嫉恶如仇,我们能理解。德阳女医生被网暴案件,三名被告人是以侮辱罪获刑的,侮辱罪、诽谤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侵犯个人名誉的犯罪,原则上是一个自诉罪名。刑法的目的是法益保护,而名誉本来就是刑法中较难掌握也难以有效保护的一种法益。网络谣言犯罪案件主要以网络寻衅滋事及网络侮辱、诽谤案为主,实施危害行为的方式主要是言论暴力。通常认为,网络言论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要低于实体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谣言犯罪的定罪量刑,还是要结合网络谣言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意等多方面进行考虑。而且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刑罚轻缓化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南方人物周刊:医生日常工作压力和职业耗竭很大,遭遇造谣诽谤承受心理负担后,不光影响个人生活,可能也会给工作带来影响。因此有人认为对有关这类群体的诽谤侮辱定罪要考虑“从重情节”,你觉得有道理吗?
郑晶晶:我是不赞同的。诽谤罪这个罪名不能因为职业进行区别对待,不能因为受害人是某一类群体就必须特殊对待。如果医生需要特别保护,那么你怎么界定网暴对其他职业的一些影响呢?量刑上还是要看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等,而非被害人的身份背景。
南方人物周刊:网络暴力的责任主体,一般包括诽谤侮辱信息的发起者、跟风者、信息发布平台等多方,那么跟风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郑晶晶:如果说没有尽到基本的核实义务你就转发了,你作为转发者,也是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要赔礼道歉并且支付维权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陈碧:如果说发起者是要看“情节严重”,对跟风者的定罪标准应该会更高,要达到“情节恶劣”,就是看你的用心到底是什么,(转发)加工的程度、次数等。民事诉讼里,原告和律师要选参与者中程度最重的人发起诉讼。所以,一些网络大V如果对转发信息未加核实,往往要承担更大的侵权责任。总之,对这些跟风的一百个甚至一万个人中间的任何一个,你别觉得自己没责任,因为网暴者是连带责任,你总有概率被选中。
因取快递被造谣案成我国网暴公诉第一案 (央视新闻/图)
立案、取证难
南方人物周刊:法律规定诽谤和侮辱罪“刑事自诉”的考虑是?
陈碧:我们国家把侮辱罪和诽谤罪定为自诉案件的重要原因是,原告可以自行评估你的人格尊严、隐私被侵犯到什么程度,周围的人和社会对你的评价是否降低,要给当事人留一些自由裁量的权利。
这两个罪名在1979年就进入了刑法,那个时候离网络时代还很遥远。今天舆论关注的通常都是后果严重、激起公愤的新闻事件。但也有大量没有走到极端的情况,尤其过去诽谤通常发生在认识的人之间,法律会考虑当事人未来社会关系的修复问题。所以刑法会再往后退一步,只有在最严重的情况下才“主动上”。而发起公诉后是不能撤诉的,这是国家的权利。
2013年,“两高一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专门发布了关于网络侮辱诽谤的司法解释,其中有涉及对浏览、转发数量等罪量和情节严重的规定;但现在每10年甚至5年就会发生互联网的巨变,2023年,“两高一部”又出台了指导意见,提到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南方人物周刊:为何现实当中涉及网暴的“刑事自诉”很难立案?
郑晶晶:因为法律对于诽谤侮辱案件刑事自诉的立案标准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比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等情形。
这类案件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会做实质的审查,是不是构成“情节严重”。自诉人还需要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并且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较高,而自诉人的取证能力有限,无法像公诉机关那样采取侦查措施。很多证据,比如像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身份信息等关键证据,自诉人可能无法获取或固定证据。
陈碧:如果发现取证比较困难的话,法院可以给律师调查令,另外一个是可以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协助取证,公安必须协助取证。我们做研究的,也想看看司法实践当中,公安机关能够协助到什么程度。
南方人物周刊:据邵医生丈夫对媒体透露,悲剧发生前两日,邵医生曾两度前往派出所报案,称自己长期遭受网络暴力。但第一次报警未获立案;第二天,邵医生在医院工作人员和丈夫的陪同下再次前往派出所。这一次警方受理了报案,但未明确处理方案。这当中是否有警示和教训要吸取?
陈碧:我们在想,可能一些基层民警面对网暴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处理经验,看似一开始没有造成多大伤害,(想着能不能)等等、看看,结果成了社会性事件。像“电诈”、家暴类报案,警方近年都在逐步积累处理经验,比从前更有办法。对于网暴,接警的办案人员未来也要能识别危险信号,训练接案流程,尽量在前期就及时反应。
郑晶晶:如果证实这些账号内容都是诽谤捏造的,公安机关可以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但是现在基层派出所往往对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不够重视,认为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拒绝立案处理或处理缓慢。并且实践中常以此类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等为由告知被害人前往法院起诉,导致受害者维权困难。
南方人物周刊:杭州吴女士取快递被造谣,由刑事自诉转为公诉案,是司法进程中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为何会有这一转变?现实中还有哪些情况能满足公诉的条件?
郑晶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自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由自诉转为公诉。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但这一解释并不能及时适应时代发展变化,所以在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又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即: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据规定,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按照公诉案件立案处理。
吴女士这个案件中,两名被告当时随机“选人”进行造谣诽谤,实施网络暴力。这种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就属于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这应该是国内“诽谤罪”案件刑事自诉转公诉的第一例。
公诉案件的优势毋庸置疑,案件转为公诉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取证,由检察机关负责举证,极大减轻了被害人的负担,尤其适用于网络诽谤这种取证困难的案件。
陈碧:吴女士被诽谤案的“无差别攻击”,会给人感觉安全感极低,且涉及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人格尊严,到后来导致她彻底的“社会性死亡”。对于这种侵害到公民安全感的行为,司法态度还是很坚定的,像近年打击“电信诈骗”也是如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严打”的施和法规。当下我们也在关注邵医生这个案件具不具备自诉转公诉的条件。目前看来,它符合司法文件当中“造成被害人自杀”这条。
粉发女生郑灵华去医院探望爷爷遭遇网暴6个多月后离世(央视新闻/图)
重视名誉恢复和心理救助
南方人物周刊:对于网络诽谤和侮辱监管不力,网络平台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他们通常会使用什么原则来自我保护?
陈碧:2023年两高一部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网络平台如果“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要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目前来说大平台担负刑事责任的判例还没有,但有受到行政处罚的。
郑晶晶:我们通常会提到网络平台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原则,源于美国1998年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是指平台不具有事前审查义务。在发生版权侵权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知侵权后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和内容,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红旗原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限制,是指若侵权事实如红旗一般显而易见,平台就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听之任之。意思就是,若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的存在,却对侵权内容不予理会,则应认定为主观上具有过错,不能再受避风港原则庇护。
南方人物周刊:2025年8月8日,某网络平台发布说明,提到“疑似三起医疗纠纷当事人及家属的15个账号,发了89条与医疗纠纷相关视频,其中76条违反平台规则;发布962条与医疗纠纷相关评论,457条违反平台规则,在发布后即被平台处置,仅发布者自己可见、好友可见或置底”,也包括对收到邵医生举报侵权的信息处理。这样的平台声明和处置是及时有效的吗?
陈碧:一般来说,若证实网络用户被诽谤侮辱,平台也要承担一些连带责任或管理责任。这篇陈述里面是不是表达出来“我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努力”,这个构成它能否免责的依据。我们需要看看在这样的网暴事件里面,平台到底做了些什么,以及它未来还可以再做些什么?同时它是不是很好地去平衡了言论自由和防止侵权之间的平衡?
南方人物周刊:被网暴后,个人该如何应对?
陈碧:首先要明确,被网暴不是你的错。然后,尽快关掉评论,拒绝私信。考虑一般人的心理承受力,为了避免更多心理伤害,建议让朋友来帮你取证,比如截屏、录屏。再在亲友或专业人士的陪同下去派出所报案,做好充分的心理建设和隔离之后,考虑要不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南方人物周刊:针对网暴,你写过文章呼吁。你认为治理网暴,当下社会最需要做的是?
陈碧:我比较深的感触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来以为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加在一起就能治理网暴,但并非如此。一个人因为网暴而死,你觉得三年刑期有点低,靠提高到五年八年就能解决问题吗?我们牵涉进来的责任主体越来越多了,都要处罚,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受害者最需要的是什么?2024年中央网信办出台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六条提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首先我们需要让被网暴者获得评价、名誉的恢复,能够重建人格尊严。平台的算法、推送是不是也可以在这方面有所倾斜:让受害者胜诉的判决、获得的赔礼道歉被置顶,被更快地传播。
其次,如何去避免那种最惨烈的伤害?邵医生的家人还是支持她的。但到严重的时候你会发现,亲人也帮不了你,单位也帮不了你,这就需要专业的心理支持。
南方人物周刊:我们总会听到一种声音,“是不是心理太脆弱,不看(负面消息)不就行了。”
陈碧:这种声音本身就是语言暴力,这跟前面那些人施加的暴力没什么区别。人的内心脆弱敏感,这不是我的错,更不是我的罪。我们不能把被害人关到保险箱里对他进行保护,不是应该去抓那些犯下罪行的人吗?这跟说被性侵的女性穿得少、走夜路是一回事,逻辑是错的。
南方人物周刊:这次接受采访的医生和法律界人士大多表示,医院缺乏配套的心理辅导机制,他们觉得“太奢侈了”。
陈碧:如果你对这件事情高度重视,把它与生命相关联的话,就会觉得一点都不奢侈。回过头看,在事件发展中是有很多机会可以“刹车”的。我们没有意识到网络暴力、语言暴力对一个人的伤害到底有多大,从来都没有正视这件事情。觉得靠侥幸能挺过去,但你很有可能挺不过去。
现实中,伤害来得太快太猛,而名誉恢复可能时日漫长,连下发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得花时间。当时(因粉发遭受网暴的)郑灵华维权都有律师陪着,到后来她也扛不住。心理救助一方面给你空间纾解情绪,同时也为重建评价和恢复名誉争取时间。我们要给TA这种信心,尽力避免走上绝路。同时民间有呼声,专业人士也要呼吁,更要有从上到下的力量共同抵制网络暴力。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 邓郁 南方人物周刊实习记者 王梦源 欧阳思帆
责编 陈雅峰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