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晋江市陈埭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一楼办公室门口临时仓库区停放电动车,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送交当事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几日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
以案普法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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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晋江市陈埭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一楼办公室门口临时仓库区停放电动车,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送交当事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几日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临时仓库区仍停放一辆电动车,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以案普法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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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款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部分沿街门店1楼营业,2楼及以上楼层设置住宿、休息场所,或者开设有旅馆、出租公寓、餐饮、网吧、棋牌室、校外培训机构等经营性场所,内有大量活动人员,电动自行车在1楼大厅门口停放或充电时,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引燃周围可燃物,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将会通过楼梯间蔓延扩散;楼内活动人员发现火情后,慌乱中盲目选择穿越火灾烟气沿楼梯间向下逃生时,极易因吸入高温有毒烟气,造成人员伤亡。部分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店铺设置住宿、休息场所,店铺堆放储存大量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一旦蓄电池故障起火,极易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使得店铺内住宿、休息人员难以第一时间疏散逃生,造成人员伤亡。
消防安全提示
电动自行车不能室内充电!
电动自行车不能进入电梯!
电动自行车不能擅自改装!
本期“以案普法”,您掌握了多少?赶紧来自测吧~
知识点自测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A.公共门厅
B.疏散走道
C.楼梯间
D.安全出口
答案:ABCD
来源:东南沿海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