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学生要做到:步行上学要走人行道,过马路要走过街天桥或者人行横道,做到不随意横穿马路,不闯红灯,不翻越隔离护栏,不在马路上追逐、奔跑、打闹。如果骑车上学要达到法定年龄,年满12周岁才可骑自行车上路;年满16周岁才可骑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骑行时要集中
今天做客节目的嘉宾是:枣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教导员闫震。
问题摘要
新学期开学,学生们上下学途中的交通安全问题又成了焦点,学生上下学路中包括家长接送学生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学生上、放学时段车流量大且集中,在上、下学途中要特别注意遵守交通法规,保证学生以及其他出行者的安全。
作为学生要做到:步行上学要走人行道,过马路要走过街天桥或者人行横道,做到不随意横穿马路,不闯红灯,不翻越隔离护栏,不在马路上追逐、奔跑、打闹。如果骑车上学要达到法定年龄,年满12周岁才可骑自行车上路;年满16周岁才可骑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骑行时要集中注意力,不要超速行驶、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要追逐竞驶、脱手或单手骑车、攀附其他车辆。乘坐车辆下车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来车,确认安全后再开车门下车。
作为家长接送学生要做到:学校周边道路易发生拥堵,请提前规划好接送时间和路线,错峰出行,避免拥堵;上学、放学高峰时段,学校周边交通相对繁忙,请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即停即走,有序接送;骑行电动自行车接送孩子时,家长及孩子都应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做到各行其道,不闯红灯、不逆行,远离大型车辆盲区。
最后,提醒各位家长朋友们,要担负起安全监护的责任,教会孩子交通安全知识,从小养成守法出行、文明出行的良好交通习惯,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学生开学,路上的电动自行车也增多了,从处理交通事故的角度,以及从自身的安全出发,给我们讲讲为什么骑电动车时要戴头盔?
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伤亡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在电动车缺乏车身保护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骑行者和乘坐者极易受到伤害。头部作为人体最关键的部位,在骑行中摔倒或碰撞时容易受到冲击,骑电动车佩戴头盔的根本目的是保护骑行者头部安全,降低交通事故中的伤害风险。在骑乘中正确佩戴头盔,通过物理防护机制(如半球形外壳分散冲击力、内部缓冲层吸收能量)一方面能有效避免在发生事故瞬间,头部直接碰撞车辆或地面坚硬、尖锐物体;另一方面,可以迅速分散、吸收碰撞冲击力,降低头部受伤风险,显著减轻损伤程度。
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头盔能在意外瞬间提供关键保护,是低成本高收益的安全行为。据统计,在骑行电动车过程中正确佩戴头盔能降低60%以上的头部伤害风险。从减少伤害、保护生命的核心目标出发,主动佩戴头盔应成为每位骑行者的自觉选择,正如公安部部署开展的“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所强调的,这不仅是对个人的保护,更是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交通管理部门在一些路口右转弯的地方施划了红色的月牙形区域,大家在出行时遇到这种标识,应当特别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很多大型车辆在转弯的时候,由于车辆体积大、轮距远,存在视线盲区,尤其是在右转弯时,受内轮差的影响,车辆的后轮会向内贴着路边“甩尾”,容易将与之同时进入路口的近距离非机动车及行人卷入车底,导致事故的发生。为预防和减少此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交管部门在多个路口施划了“大型车辆右转弯危险区”警示带,也就是一个红色的“月牙形”醒目区域,旨在提醒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与周围大型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不要进入进“危险区”,最大限度减小大型货车视线盲区存在的影响,以“人车分离”的方式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安全。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这种标识,在注意观察周边车辆的同时,尽可能避免从上述月牙形“警示带”处通行,与该标线区域保持安全距离,更不要停留在其中。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特别是大型货车、客车驾驶人来说,则需注意在行车中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到达路口转弯前,需踩住刹车,提前减速,临时停车,观察周边无车辆、行人通过时,方能继续完成右转。在右转过程中,车辆的前轮一定要沿着危险避让区的外沿行驶,这样即使存在内轮差,右后轮也不会进入危险区域外伤及行人和其他车辆,从而保障交通安全。在此也提醒广大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出行时,注意同大型货车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因靠近大货车视线盲区发生交通事故。
怎样快速解决轻微交通事故的问题呢?
仅造成车辆损坏但车辆能够移动、人员没有受伤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现场拍照的方式固定证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联系各自保险公司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通过交管12123APP中的视频快处模块,现场进行视频报警处理,接警人员通过视频与当事人在线交互完成交通事故信息采集、证据固定,并引导当事人撒离现场后远程推送责任认定,实现轻微交通事故的快处快撤。
如果有人员受伤、车损严重等情况,那就不要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处理。另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微财产损失事故,也需要现场报警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机动车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八)驾驶人有故意行为的;
(九)驾驶人逃逸或者离开事故现场的;
(十)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十一)驾驶人涉嫌利用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枣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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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枣庄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