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天,被告小王外出遛狗,但未拴绳,偶遇案外人小董驾车驶过此处,临近时,狗突然跑到马路上与车辆发生碰撞,致狗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负全部责任,小董无责任。
案情回顾
一天,被告小王外出遛狗,但未拴绳,偶遇案外人小董驾车驶过此处,临近时,狗突然跑到马路上与车辆发生碰撞,致狗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负全部责任,小董无责任。
案涉车辆登记在小董名下,在原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车辆经出险并出具定损报告,确认定损金额为4400元,某保险公司已支付该车辆维修费。2023年3 月7日,小董同意将已取得赔偿部分的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狗突然跑到马路上与车辆发生碰撞,致狗受伤,造成车辆损坏。”被告小王作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狗的看管者未能采取安全管理措施致使狗突然跑到马路上碰撞到机动车,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在其未能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时,应当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被告小王负全部责任。且因小王作为狗的看护者,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狗碰撞到案涉车辆造成损失,应当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车辆损失赔偿金4400元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被告求偿,被告应当赔偿该车辆损失44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宠物狗未拴绳撞到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机动车在日常交通通行中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往往应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更重的责任,一般不支持非机动车一方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法律价值,但是遇到饲养动物与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若未能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机动车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因在于“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动物存在“高度危险性”,其危险程度、不可控制度远高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保护伤害性相对较小的机动车一方利益,也是符合“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基本法益。
近期,宠物咬人、伤人事件频发,多是由于饲养人未能看护好、管理好自家宠物,民法典也对饲养动物伤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希望各位“铲屎官”在表达对宠物喜爱的同时能“拴好”爱宠之心,做文明的养宠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南京V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