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一段时间以来,京东外卖、美团等平台企业为骑手缴纳五险一金的举措,再次引发公众对规模日益膨胀的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关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24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超过2.4亿,其中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占比近40%。
近一段时间以来,京东外卖、美团等平台企业为骑手缴纳五险一金的举措,再次引发公众对规模日益膨胀的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关注。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24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超过2.4亿,其中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占比近40%。
然而,灵活就业群体权益保障不是一两家平台企业的事情,一方面其覆盖的从业者规模有限,另一方面现行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和法律已经覆盖灵活就业群体的需求。这需要制度层面的与时俱进,以适应新就业业态和新型劳动关系。
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就指出,明确依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贾宇也指出,当前《劳动合同法》难以适应灵活就业的特点,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保参与率低等现实问题。他建议,修订《劳动合同法》,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
京师企业家权益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刘仁堂对此表示赞同。3月18日,在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记者采访时,刘仁堂指出,随着外卖、互联网货运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但他们的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参与率却普遍较低,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以骑手为例,相关数据显示,至2024年底,全国范围内外卖骑手的总人数已突破1000万大关。具体来看,饿了么平台的活跃骑手数量超过了400万;作为京东外卖的实际承运方的达达集团,2023年的骑手数量约为130万;美团平台的骑手数量则以年均近20%的速度迅猛增长,直至达到745万之巨,并且在2024年内仍保持着快速增长的态势。
不断扩大的灵活就业市场,为不同能力背景的求职者提供了多样化选择,体现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包容性,成为吸纳就业且不断扩容的蓄水池。但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对新型就业模式缺乏明确法律界定,导致灵活就业者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2024年,上海外卖骑手李强(化名)在送餐途中遭遇车祸致残,但平台以双方签订的是《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为由拒绝工伤赔偿。法院审理发现,平台通过外包公司将劳动关系切割为“三段式”——平台委托外包公司,外包公司再与骑手签订协议。这种层层转包的模式导致李强无法直接主张劳动关系,最终仅获商业意外险赔付5万元,远低于实际损失。
刘仁堂介绍道,在他代理的案件中,有不少是关于骑手、外卖小哥、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群体的劳动纠纷。这些劳动者往往与平台或用人单位之间缺乏明确的劳动关系,导致他们在维权时面临诸多困难。例如,一位从事网络直播带货的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在合作过程中,平台突然单方面降低分成比例,且未提前通知主播。主播认为平台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由于双方签订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审理时难以明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仅依据合作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判决,主播未能获得预期的赔偿。
“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二元界定(劳动关系/民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灵活就业者身份认定的困境。”刘仁堂指出,在灵活就业场景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往往介于典型的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之间,既存在一定程度的从属性,又有一定的自主性。这种二元划分过于简单,难以涵盖灵活就业中复杂多样的用工形式。
在以往出现的外卖骑手、货车司机等案件中,平台常常以“合作协议”“众包模式”来否认劳动关系。例如,一些平台与骑手签订的是《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以此规避劳动法的约束。在法院判决时,主要依据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等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然而,由于灵活就业的特殊性,这些标准的适用往往存在争议。
河南货车司机王磊(化名)通过货运平台接单运输电子产品,因货主私自夹带危险品导致车辆被扣。平台援引《用户服务协议》第12条“司机需自行核验货物合法性”,不仅拒绝支付运费,还扣除3000元保证金。王磊试图起诉时,发现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地点位于平台总部所在地,高昂的差旅费让他望而却步。此类利用格式条款转嫁风险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
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平台甚至诱导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雇主责任。从法律本质上讲,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实际存在的是一种劳动服务关系,但平台通过这种手段试图将其转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从而逃避应承担的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义务。
90后北漂骑手陈平(化名)得知平台将为全职骑手缴纳社保后,每月实发工资从6500元降至5800元。他在采访中坦言,老家父母每月医药费要2000元,现在扣掉房租只剩3000元,根本不敢生病。更让他担忧的是,平台规定连续三个月订单量不达标将取消社保资格。这种不确定的保障反而让他更没安全感。类似现象在网约车司机群体中同样普遍。
“在法律修订时,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方式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以规避责任。”刘仁堂认为,可以设置严格的审查机制,对于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实际业务往来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特征,应认定注册行为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同时,加大对平台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针对当前《劳动合同法》难以适应灵活就业特点的问题,刘仁堂建议修订法律时增设灵活就业专章。在专章中明确灵活就业的定义、范围和类型,详细规定不同类型灵活就业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同时,加强对灵活就业者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就目前灵活就业者社保参与率低的问题,建议建立全国统一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明确保险的覆盖范围、缴费标准、理赔程序和赔偿标准。”刘仁堂指出,由政府主导建立统一的保险基金,平台和灵活就业者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在理赔程序上简化流程,提高理赔效率,确保灵活就业者在遭受职业伤害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从法律修订的角度来看,强制平台按“单量比例”承担社保缴纳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平台作为灵活就业模式的主要受益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技术上,平台具备统计单量的能力,通过建立相应的计算和缴纳机制,按单量比例缴纳社保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与此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如何确定合理的单量与社保缴纳比例等问题,并建立专门的监管机制确保措施有效实施。
在职业伤害险试点中,骑手常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遭拒赔。“若《劳动合同法》修订,应将‘按单参保’纳入法律强制范畴。”刘仁堂表示,平台在派单时同步为骑手办理职业伤害险参保手续,费用根据单量合理分担。这样既能保障骑手的权益也便于平台管理和操作。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险理赔机制简化理赔流程。
除此之外,刘仁堂认为法律修订应加入“算法透明度”条款。“算法权力”在灵活就业领域的滥用可能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如超时罚款、强制派单等情况时有发生。这要求平台公开派单逻辑并接受监管。这样可以让灵活就业者了解订单分配的规则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因不了解规则而遭受不公平待遇。监管部门也可以依据公开的派单逻辑对平台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平台的不合理行为。
虽然算法优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劳动者的工作压力,但它并不能替代法律强制保障。刘仁堂强调在修订法律时应明确制度约束的主导地位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键内容通过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同时合理利用技术手段鼓励平台通过算法优化等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但不能以技术手段替代法律规定的基本保障。(本文刊载于《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2025年第7期)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