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阳新法院审结一起因违法建筑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原告何某因在公共过道擅自建造围墙被依法拆除后索赔未果,向阳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阳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近日,记者获悉,阳新法院审结一起因违法建筑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原告何某因在公共过道擅自建造围墙被依法拆除后索赔未果,向阳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阳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3年3月,阳新县兴国镇综合执法中队接到群众投诉称,太垴村村民何某在公共过道违规建造围墙,阻碍通行并引发邻里纠纷。经现场核查,该围墙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占用公共区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执法部门依法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何某限期拆除。因何某逾期未履行,执法部门于同年4月10日强制拆除违建。何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围墙并索赔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取得国家赔偿应以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侵害为前提条件。即只有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被确认违法,且该违法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遭受损害,才产生行政赔偿。但原告擅自建造的案涉围墙,影响行人通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下违规建造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不受法律保护。涉案围墙确属违法建筑,且拆除行为已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必要性,故何某索赔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阳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行政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若无法通过整改消除影响,应当依法拆除。法院指出,国家赔偿以保护合法权益为前提,而违法建筑本身不受法律承认,即便拆除程序存在争议,当事人亦无权主张赔偿。
法官提醒,城乡建设中须严守法律红线,公共区域属集体所有,任何私自改建、占用的行为均属违法,违建者不仅面临拆除风险,还需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THE END
文字:杨李君
审稿:吴 琪
核发:王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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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新县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