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北京市 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干警马斌走进鸦儿胡同小学孝友校区,为学生们开展了一场主题为“普法润童心 法伴少年行”的法治安全讲座,并通过现场直播并录播的方式向全校学生播放。
近日,北京市 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干警马斌走进鸦儿胡同小学孝友校区,为学生们开展了一场主题为“普法润童心 法伴少年行”的法治安全讲座,并通过现场直播并录播的方式向全校学生播放。
本次讲座首先介绍了 什么是法律、 什么是权利和义务,随后着重围绕校园里的法律盾牌、马路上的法律红绿灯以及网络安全保护等方面,结合真实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同学们树立法律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并学习自我保护知识。同学们热情高涨,认真听讲并积极参与互动提问环节,现场气氛活跃。
民法典规范同学们的课间行为、保障同学们的课间安全,同学们在课间务必提高安全意识。
案例一
小明与小刚均是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某天在课间休息的时候,小明从老师办公室向门外蹦跳着走出来时,被在走廊上追逐奔跑的小刚从后侧方撞倒,两人都倒在了地上,小刚身体从侧后方压向小明,导致小明骨折住院。小明家长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小刚及其家长承担80%赔偿责任,小明自担20%的损失,学校因提交证据证明了其尽到了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本次事故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在某中学,课间休息时,一名学生为图好玩,从教学楼四楼窗户扔出一个空塑料瓶。塑料瓶飞速坠落,砸中楼下操场边行走的低年级学生的头部。被砸的学生头部剧痛,很快出现头晕、呕吐症状。老师紧急将其送往附近医院。经检查,被砸学生头部受伤,需留院观察治疗。事后,扔塑料瓶的学生及其家长在学校协调下,向受伤学生及其家长当面道歉,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02
马路上的法律红绿灯
法律对于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辆也作出了要求,同学们日常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03
网络安全保护
应用网络学习、娱乐时要注意文明上网、防止网络欺凌、注意保护个人隐私,防止受到不法侵害。
网络安全守则
隐私信息不泄露
奇怪链接不点击
网络交友要小心
不骂人、不造谣、不传播他人图片
问题一:
遭遇网络欺凌怎么办?
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他人形象,都属于网络欺凌。遭遇网络欺凌时,要及时向家长、老师说明情况,寻求成年人的帮助;及时保留相关聊天记录、留言信息等证据;及时要求平台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问题二:
可以和陌生网友分享自己的个人信息吗?
个人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网络交友时透露个人信息,可能会被他人恶意泄露、滥用,给自己带来麻烦。同学们务必增强隐私保护意识,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姓名、学校、家庭住址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问题三:
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诋毁他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诋毁他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若造成的影响恶劣,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进而受到刑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此次讲座内容充实、气氛活跃,反响效果好。鸦儿胡同小学表示西城法院开展的此次讲座有助于同学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提高安全意识,并期待未来继续与法院共同携手护航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
少年强则国强,西城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普法驿站进校园”机制,促进法治校园建设、帮助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为培养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新时代青少年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