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某原某国家部委工作人员,在派驻国外期间与某国女外交部人员结识,逐渐产生依赖和感激。
消息来源,头条热榜第23名,红星新闻9月4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简介:
交动交友+掌握把柄+套取机密=中招
张某原某国家部委工作人员,在派驻国外期间与某国女外交部人员结识,逐渐产生依赖和感激。
对方提出可支付高额报酬,要求张某提供情报,张某明知对方是该国情报人员,仍保持来往。
张某怕东窗事发,决定辞职。私存单位大量秘密文件,准备携带至国外。
国家安全机关将其查获。
2019年,张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我是企业退休82岁老头,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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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身为某部委工作人员,何以中招为国外情报机关提供情报?
国外女情报人员主动靠近张某,张某不知是计,逐渐丧失警惕,上了贼船。
张某深陷国外女情报人员陷阱,投入“温柔”怀抱,成为情人,连生两个私生子。
既然是情人关系,情人要求张某提供情报,张某是有求必应。
用情报換取国外女官员的性,并得到高额报酬。
美人,金钱张某双收。
2.张某犯间谍罪,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为何判张某死缓?
有两个以下间谍行为之一的,构成间谍罪。
①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代理人下达的任务去完成。
②是虽然未参加间谍组织,也没接受间谍组织给的任务,但是为入侵飞机提供轰炸目标的。
这两种行为有一种行为,就构成间谍罪。
张某接受国外情报人员布置的任务,提供情报,构成间谍罪。
张某还构成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张某将单位电脑储存的绝密文件59份,机密文件848份,秘密文件541份,私存在自己的电脑中,准备辞职后带至国外,卖给国外获取大量金钱。
《刑法》第110条,间谍罪,最高判无期徒刑。
《刑法》第111条,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最高判无期徒刑。
那张某犯两罪,为何判死缓?
《刑法》第113条,对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110,111条犯罪,可以判死刑。
看来张某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判死刑,怎么仅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呢?
有可能是第二条,私存大量秘密文件,准备带到国外出卖。
但东窗事发,未能得逞。
属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犯罪未遂。
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应犯死刑罪,但未遂,法院从轻对张某处罚,留他一命处死缓。
3.可能有人会说,本案是2019年判的案件。
事过6年拿出来,是否属于旧事炒作?
不是的。
是国家安全机关近日公布的案例,红星新闻於9月4日报道的。
这个案例虽然过了6年,现在看到仍有现实意义。
作为某国家部委派到国外的工作人员,本来有光明的前途。
但他背叛祖国,出卖灵魂,辜负了祖国和人民的信任。为了金钱和女色,不惜走上犯罪的道路。
这个教训是公职人员应当吸取的。
来源:凡人闲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