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一书,讲述了北魏兰陵长公主在婚姻中遭遇丈夫不忠和家庭暴力,流产致死的故事。这起“殴主伤胎案”,代表了皇室旨意的门下省官员和以尚书三公郎中为代表的汉化官僚集团的针锋相对,就如何处置驸马和与此案相关的4个平民展开激烈斗争。从他们
新重庆-重庆日报 赵欣妍
作品简介: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一书,讲述了北魏兰陵长公主在婚姻中遭遇丈夫不忠和家庭暴力,流产致死的故事。这起“殴主伤胎案”,代表了皇室旨意的门下省官员和以尚书三公郎中为代表的汉化官僚集团的针锋相对,就如何处置驸马和与此案相关的4个平民展开激烈斗争。从他们的共识和分歧之处,可以一窥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以及汉唐期间女性的法律地位。
《公主之死》的故事发生在北魏,刘辉出轨并殴伤妻子兰陵长公主,致其流产死亡,然而对驸马刘辉、张容妃和陈慧猛以及她们的兄长张智寿、陈庆如何处罚却引起不小的争论。一方面,反映灵太后意志的门下省官员以谋反大逆罪捉拿刘辉,并主张判处刘辉、容妃、慧猛死刑,张智寿、陈庆流配敦煌为兵;另一方面,以崔纂为代表的汉化官僚集团主张以杀子之罪处罚刘辉,反对以“亲属连坐”的角度处罚张、陈二人。这背后隐藏着父系家族伦理对法律的影响、皇权介入司法以及女性政治问题。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呈现出一种差序格局,这种看似具有同一性的社会结构的构建离不开礼制与法制的约束。古代礼法极具男尊女卑的性别色彩,常以丈夫及其家族为中心,构建一系列制度规范家庭成员。男性在世之时,作为丈夫在家庭中承担家主的责任,有权制定家规,管理妻妾、奴婢;男性死亡之时,作为父亲也是一家之中最尊贵的人,根据“五服”制度需要服最重的丧“斩衰三年”,对母亲去世,倘若父亲健在,也只能服“齐衰一年”,此为“夫尊妻卑”“父尊母卑”。此外,女性出嫁后会对夫家产生服丧责任,而对娘家的服丧有所缩短或减轻,这意味着一名男性原有的家庭亲属关系不会因婚姻而改变,而一名女性则会因婚姻而使得其家族认同由娘家转移到夫家,此为“夫家认同”。由此看来,广为流传的“出嫁从夫”“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也就不难理解了。
回归本案,驸马刘辉主要涉及两种罪行,一是通奸,二是婚姻暴力。就通奸而言,法律规定并不存在性别上的显性差异,但古代男性有纳妾的权利,一方面这使得男性触犯婚外性行为的机会比女性更少;另一方面男性能够以此将出轨对象合法纳入婚姻正轨中,这意味着男性比女性更难入罪。就婚姻暴力而言,法律规定丈夫伤害妻子会因理由、损害结果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果严重致死,则丈夫也死罪难逃。但在事实上,丈夫殴打与妻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常难以确定,一方面法律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流产致死,必须由妻子主动控告,成为命案后他人才能介入;另一方面,即使子女为婚姻暴力的唯一目击者,也会因“非公室告”的法律规定无法揭发事实。妻子对丈夫施暴在汉朝尚不存在差别对待,但在南朝、唐朝会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唐律还进一步规定生母杀父,子女不得报官;其他女人杀父,子女仍应告发。这意味着女性相比男性在婚姻中遭受侵害更难获得保护,如果父亲受到妻或妾的伤害,仍然可以通过非妻或妾所生子女的告发获得保护,而妻或妾受到伤害,连亲生子女都无法告发,更不用说非亲生子女了。
古典伦理思想对传统法制固然产生一定影响,但是统治者立法之时对伦理观念具有高度选择性,如为父兄复仇虽获礼经认可和鼓励,但秦汉时期政府为掌握百姓生命权开始压制这种风气,甚至当儒家家族主义精神与统治者最终利益相违背时,皇权往往主动干预,本案中灵太后也正是基于这一缘由干预司法,为公主鸣冤叫屈。
灵太后兼具鲜卑种族身份和皇权女性色彩两种特质。在鲜卑习俗中,女性具有较高地位,所谓“计谋从用妇人,唯斗战之事乃自决之”,似乎女性才是运筹帷幄的枢纽人物。同时,女性大多通过“太后摄政”的方式在政治上一展长才,并于政治决策中流露出女性意识。驸马刘辉殴伤公主流产致死,灵太后便立马禁止驸马入朝为官,但她为维护兰陵长公主,却要置张容妃和陈慧猛两个民妇于死地,可见她的女性意识带有阶级偏见的瑕疵。
在特权阶级鲜明的封建社会,即使贵为公主,也难逃“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等带有性别偏见的传统伦理的审判,那么无数尚未在历史记载留下身影的女性呢?不言自明。像灵太后、武则天这样女性甚少,她们对整个社会制度的影响也有限,其政治举措要么针对已有一定阶级地位的女性,要么针对妻子、母亲这样具有身份限定的女性,而不具有普适性。身处现代社会,在政治决策当中需要有女性的声音,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也应当摒弃性别偏见。如美国最高法院女性大法官金斯伯格所说的,“男性和女性都只有一个主要职责:做一个人”,对女性的保护并非完全等同于对妻子、母亲的保护,女性想要改变命运,需要站上权力运作的枢纽位置,并充分参与到政治、商业、经济等各个领域中。
来源:新重庆-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