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周(8月25日-8月31日),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化妆品行业违法案件,从产品质量不达标到生产规范缺失,再到虚假宣传,多企业因违规被依法处罚。其中被罚数额最高的深圳市赫本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此前曾因虚假宣传问题被媒体曝光引发关注,其与两家合伙公司在直播间虚
《中国化妆品》杂志 | 何欣洋
上周(8月25日-8月31日),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化妆品行业违法案件,从产品质量不达标到生产规范缺失,再到虚假宣传,多企业因违规被依法处罚。其中被罚数额最高的深圳市赫本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此前曾因虚假宣传问题被媒体曝光引发关注,其与两家合伙公司在直播间虚构“赫本希”黑松露牙膏为“日本原装进口”,宣称“7天见效”等虚假功效。这种虚假宣传既是对消费者利益的误导与侵犯,也会导致合规企业的真实宣传也难以获得消费者认可,长期来看会削弱行业社会公信力,对正常市场生态危害极大。
涉化妆品虚假宣传
深圳市赫本希生物被罚20万
2025年8月29日,深圳市赫本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经查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化妆品违法行为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罚:罚款20万元。(信用广东)
12000余盘眼影标签不合格
金华贝妮娜被罚17万余元
2025年8月29日,金华市贝妮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处罚。据悉,经核查,该公司生产的标有“HANDAIYAN”标识的8色水性眼影,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标有“HANDAIYAN”标识的8色水性眼影42箱(288 盘/箱,共12096盘);三、没收违法所得56851.2元;四、处以罚款113702.4元,罚没款合计170553.6元。(浙江政务服务网)
未按生产质量规范生产化妆品
浙江东阳科彩化妆品被罚9万余元
2025年8月29日,东阳市科彩化妆品有限公司被浙江省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东市监处罚予以行政处罚。经查明,2025年7月11日,该公司在生产化妆品时,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15645.5元;三、罚款78227.5元,罚没款共计93873元,款项上缴国库。(浙江政务服务网)
泡足粉菌落超标不合格
广州一企业被罚
2025年8月25日,广州市草绿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处罚。据悉,2025年5月20日,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500117)。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 “绿草菊老姜粉泡足粉”(批号:SFBCA028、限用日期:202610277)检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经查明,该款泡足粉由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备案(粤G妆网备字 2021691901),备案人与实际生产企业均为该公司,2024 年12月27日备案被注销。2023年11月,公司共生产该批号产品994袋,2025年5月20日开展召回工作,最终认定违法所得2165.5元,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一、没收 “绿草菊老姜粉泡足粉”(批号:SFBCA028)206袋;二、没收违法所得2165.5元;三、罚款11000元,罚没款合计 13165.5 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防晒剂“缺斤少两”
广州这家公司被罚1.5万余元
2025年8月28日,广州婵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处罚。据悉,2025年6月16日,执法部门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函,反映该公司生产销售的“YEYANQUEEN冰点多重防晒乳SPF50+PA+++”(批号 20250213C1)经抽检不合格;6月27日,执法人员将编号为 No:HZ2025CJ0135的《检验报告》送达该公司。报告显示,该款防晒乳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技术要求中的防晒剂(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乙基己基三嗪酮),结果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12.30元;二、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612.3元。(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中国化妆品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