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商业评价与商业诋毁的行为边界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04 09:22 3

摘要:这是一个在商业实践中至关重要且界限微妙的法律问题。正常商业评价与商业诋毁的行为边界,核心在于“基于事实的客观批评”与“捏造或误导性的虚假陈述”之间的区别。

这是一个在商业实践中至关重要且界限微妙的法律问题。正常商业评价与商业诋毁的行为边界,核心在于 “基于事实的客观批评”“捏造或误导性的虚假陈述” 之间的区别。

以下是对该边界的详细分析,包括法律依据、认定标准和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是认定商业诋毁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其名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从主观意图客观内容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其认定逻辑的核心流程可概括为:

这是最核心、最基础的界限。

正常商业评价:基于客观事实进行批评。即使评价是负面的、结论是不利的,但只要所述基本情况属实,就属于正当的商业批评范畴。例如:经过测试,客观指出竞争对手产品的某项性能参数低于行业标准或其宣传指标。商业诋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虚假信息”:完全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的事实。“误导性信息”:这是实践中更常见的情形。即信息部分真实,但通过断章取义、片面夸大、隐瞒重要背景、歧义性表述等方式,使公众产生错误认知。例如:只截取某产品一次抽检不合格的报告广泛传播,却隐瞒了其长期质量稳定和多次抽检合格的事实。

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区分“过失”与“恶意”的关键。

正常商业评价:目的是进行舆论监督、提示消费风险、进行同类对比。主观上是善意的,或者至少没有损害对手商誉的直接故意。商业诋毁:行为人通常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故意:明知信息是虚假或误导性的,仍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提升自身相对优势的目的而进行编造和传播。重大过失:应当知道信息可能是虚假的(例如,信息来源极不可靠、未经基本核实),但因疏忽或漠不关心而放任传播。

同样的内容,不同的表述方式会带来不同的法律风险。

正常商业评价:采用客观、中立、理性的语言,基于确凿证据(如检测报告、法院判决、公开数据)进行陈述,并允许对方争辩和回应。商业诋毁:使用侮辱性、贬低性、煽动性的语言(如“黑心商家”、“工业垃圾”),或不当类比,容易引发公众的负面情绪而非理性判断。

商业诋毁的成立通常要求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或具有明显的损害可能性。

损害后果:包括商业信誉下降、订单流失、合作方解约、负面媒体报道等。潜在损害:即使实际损害尚未大规模发生,但诋毁信息在公开渠道传播,具有被相关公众知悉的可能性,即可认定为具有损害危险。行为类型正常商业评价(合法)商业诋毁(违法)基于事实“A公司手机B型号的电池续航测试结果为5小时,低于其宣传的8小时。”“A公司手机电池续航严重造假,根本没法用!”(未说明具体型号和测试条件)表述客观“根据XX质检局报告,B品牌一批次玩具涂层铅含量超标。”“B品牌毒玩具害人!千万别买!”目的正当消费者发布真实购物体验差评。竞争对手员工伪装成消费者,编造虚假差评。未捏造传播转载权威媒体的正式报道或法院的生效判决。伪造检测报告、聊天记录或P图进行传播。

总结:法律保护诚实守信的商业评价,这是健康市场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坚决禁止以竞争为目的,通过捏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来损害他人商誉的不正当行为。边界就在于 “真实”“虚假”“客观”“误导”“监督”“恶意” 之间。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