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日报》:驾驶他人车辆把人撞伤——谁担责?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3-28 11:35 1

摘要:3月21日晚7时,由烟台市司法局、烟台市律师协会和烟台市融媒体中心联合打造的融媒体普法栏目按时开播。1小时的直播过程中,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许利律师就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以案释法,内容详尽,获得了广大网友的点赞。

大小新闻客户端3月28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摄影报道)3月21日晚7时,由烟台市司法局、烟台市律师协会和烟台市融媒体中心联合打造的融媒体普法栏目按时开播。1小时的直播过程中,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许利律师就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以案释法,内容详尽,获得了广大网友的点赞。

自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许利律师已成功处理数百起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在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直播中,许利律师介绍了两起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掉头时,因疏于观察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张某,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周某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诉至法院,请求驾驶人李某、车主张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

在另一起案例中,许利律师解释“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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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盖鹏

来源:大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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