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筑起野生动植物保护“安全网”。但仍有不少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打起野生动物的歪脑筋,最终酿成大错。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筑起野生动植物保护“安全网”。但仍有不少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打起野生动物的歪脑筋,最终酿成大错。
【案例一】临翔区蚂蚁堆乡字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字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鸡活体3只,鉴定经济价值为15000元。
法律分析: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和《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行政处罚。
处罚情况: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认定字某某行为构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野生动物原鸡3只;2.处3只原鸡经济价值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二】临翔区马台乡谭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谭某某非法购买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生鹿科赤麂肉,鉴定经济价值为600元。
法律分析: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处罚情况:临翔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认定谭某某行为构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赤麂肉;2.处赤麂肉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00元。
【小编提醒】
广大市民朋友应以案为戒、遵纪守法,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爱护野生动物,拒绝食用、买卖、交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动物名录均会定期更新,大家可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获知。如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编辑:杨 斌
编审:付天美
责编:赵菁菁
总编:王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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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翔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