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11次审议会议公告》。公告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将于2025年4月3日召开2025年第11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技源集团”)的首发申请。
撰稿|张君
来源|贝多财经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5年第11次审议会议公告》。公告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将于2025年4月3日召开2025年第11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技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技源集团”)的首发申请。
据贝多财经了解,技源集团于2023年1月预披露招股书,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全面注册制实施后,该公司于同年3月平移递交招股书。本次报考上市,技源集团计划募资6.03亿元。
其中,2.06亿元将用于技源集团营养健康原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1.47亿元用于启东技源营养健康食品生产线扩建项目,9913.75万元用于启东技源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另外1.5亿元补充流动资金。
天眼查App信息显示,技源集团成立于2002年9月,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前身为江阴技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龙玲,主要股东包括技源(香港)有限公司等。
据招股书介绍,技源集团是一家专业从事膳食营养补充产品研发创新及产业化的企业集团。技源集团方面称,该公司已发展成为全球 HMB 原料最大供应商和高品质氨糖、制剂等产品核心供应商。
技源集团在招股书中表示,该公司的管理总部位于上海,在中国和美国均设有研发中心,在中国香港设立了海外业务中心,并在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日本、挪威等地设立了区域销售总部,同时在江阴、徐州、南通、泰安、澳大利亚布里斯班等地进行生产布局。
目前,技源集团的产品覆盖中国及亚洲、美国、欧洲、澳大利亚、南美等主要市场,并与雅培集团、Blackmores、Nutramax、PharmaCare 等国内外众多膳食营养补充品牌企业建立起了合作关系。
同时,技源集团与 Formulife(膳食营养)、赛诺菲(膳食营养)、Royal Canin(动物营养)、Lintbells(宠物保健)、雀巢公司(食品饮料)、强生公司(膳食营养)、杜邦营养与生物科技集团(膳食营养)、蒙牛(乳制品)等企业建立合作并陆续实现批量供货。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技源集团的营收分别约为9.47亿元、8.92亿元和10.02亿元,净利润分别约为1.44亿元、1.61亿元和1.75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分别约为1.43亿元、1.53亿元和1.71亿元。
按照产品类别构成来看,技源集团的营收主要来自营养原料产品、制剂产品等。其中,营养原料产品贡献的收入分别为5.71亿元、6.09亿元和6.47亿元,占比分别为60.38%、68.43%和64.80%。
技源集团在招股书中表示,该公司在境内外均有销售,产品覆盖中国及亚洲、美国、欧洲、澳大利亚、南美等主要市场。其中,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占比分别为91.40%、95.25%和93.93%。
贝多财经在梳理过往问询函发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第一轮问询函中关注了技源集团的转贷和和票据拆借行为。对此,要求该公司说明转贷与票据拆借行为是否有真实业务与交易支持等。
技源集团方面表示,2019年至2021年初,为满足贷款银行的受托支付要求,该公司存在通过合并范围内公司以及关联方技源中国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自 2021 年 2 月起,该公司未有新增银行转贷情形,相关转贷行为所涉银行贷款均已按期归还。
具体而言,技源集团2019年内合计转贷6笔,贷款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950万元、900万元、4300万元、4950万元和700万元,转贷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950万元、900万元、4300万元、4250万元和700万元。
2020年,技源集团再次转贷5笔,贷款金额分别为3300万元、4950万元、4300万、3300万元和400万元,转贷金额分别为2300万元、4950万元、4300万、3300万元和400万元。
而在2021年1月,技源集团转贷3笔,贷款金额和转贷金额均分别为950万元、1000万元和1600万元。据此计算,技源集团在2019年至2021年合计转贷金额约为人民币3.14亿元。
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另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换句话说,技源集团及相关方的转贷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技源集团方面表示,该公司上述转贷事项无真实交易背景,但相关转贷资金均最终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未用于购买长期资产、理财投资、拆出资金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领域,不存在挪用或故意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
来源:贝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