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英国的主要相关法律是1974年的《工作健康与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 1974),这是英国健康与安全法规的核心。它强调雇主有责任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适用所有行业,包括农业和服务业,而不仅限于工业。以
我国安全生产法与英国安全生产法的区别
英国的主要相关法律是1974年的《工作健康与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 1974),这是英国健康与安全法规的核心。它强调雇主有责任确保员工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适用所有行业,包括农业和服务业,而不仅限于工业。以《工作健康与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Act)为基础,建立覆盖全行业的风险管理体系,更强调雇主自主风险评估。
查看相关资料,有几条我认为比较关键的话摘录如下:
1.英国的安全生产法采用"合理可行"原则(ALARP),要求雇主在合理成本范围内将风险降到最低,更强调企业自主管理能力。(我国安全生产法更加强调的是政府监管部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企业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英国由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SE)独立监管,采用"目标导向"监管,允许企业自定实施方案。(我国重点是实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准入制度)。
3.英国实行RIDDOR报告制度(事故强制上报),注重通过事故数据分析改进预防体系。(我国是建立建立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4.英国通过不断更新实施细则(如《工作场所健康、安全和福利条例》),保持法规灵活性。(我国法律修订周期相对固定(如2021年第三次修订),侧重扩大监管范围)。
毋容置疑,安全管理是基于风险的管理,即我们常讲的安全生产“双预控”体系,既然是基于风险的管理,就应该遵循这个管理原则,把重点放在风险管理上,如果“重事故、轻过程”,则与安全管理原则背道而驰。反观我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相对较轻,甚至对诸如安全投入等违法行为,只有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才给予处罚。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则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则相对弱化很多,这与我们一直强调的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过程管理的法律责任理念南辕北辙。
来源:张工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