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区内电梯广告、地面停车位、快递柜租赁等公共收益源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所得,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而非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商的私有财产。业主对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享有决策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区内电梯广告、地面停车位、快递柜租赁等公共收益源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所得,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而非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商的私有财产。业主对公共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享有决策权。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开,且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公共收益无论是用于补充维修基金、补贴物业费,还是投入社区改造,均需通过业主大会“双过半”(面积过半、人数过半)表决通过。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挪用或拒不公开,业主可向住建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责。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给更多人
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