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丽因职场晋升压力,在未经丈夫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到医院作了中止妊娠手术。丈夫一气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主张离婚。法院会支持丈夫的诉讼请求吗?
小丽因职场晋升压力,在未经丈夫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到医院作了中止妊娠手术。丈夫一气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主张离婚。法院会支持丈夫的诉讼请求吗?
——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小丽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基于侵权,人民法院均应驳回丈夫的诉讼请求。确实无法消除分歧的,丈夫可在六个月之后通过离婚解决争议。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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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