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爱文:评注的魅力,内功的展现 读《刑事诉讼法评注·总则编》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3-27 10:13 1

摘要:董坤老师的《刑事诉讼法评注·总则编》这部著作开辟了刑诉法评注的先河,不仅延续了大陆法系法律评注的严谨传统,更通过体例重构、学术深化与实践回应,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了兼具理论高度与操作性的范式,以及方法论启示——尤其是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实务指导—

董坤老师的《刑事诉讼法评注·总则编》这部著作开辟了刑诉法评注的先河,不仅延续了大陆法系法律评注的严谨传统,更通过体例重构、学术深化与实践回应,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了兼具理论高度与操作性的范式,以及方法论启示——尤其是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实务指导——将深远影响中国刑事诉讼法治的学术与实践进程。这部著作不仅是法律人思维训练的手册,可以说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走向日趋成熟的重要里程碑。

这本书的评注体例突破了传统法条释义的单向维度,构建了“律、修、源、释、评”五维分析框架,实现了法律评注的范式转型。看完了以后觉得最为精彩的就是“释”和“评”,拜读后印象非常深刻。

“释”:即本书的法条注解部分,该部分不是对法条条文作简单注释,而是通过立法、学术与司法文献的全景式概览,将目光往返流盼于理论和司法之间,运用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对每个条文进行深度解析和原理阐释。为了说明法条深意,甚至精确每个字词背后的逻辑,作者介绍了大量其他国家,英美法系英国法律美国、大陆法系日本德国台湾,还有俄罗斯等等相关法条,引进大量国际国内学者的见解以及经典案例,非常丰富和充实。

“评”:即本书的法条评点部分,如果说“释”是从司法层面对法条作解释,那么“评”便是从立法层面对法条提出修改完善方案,法教义学认为,通过对一国已有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化,能够发现其中究竟存在那些矛盾,可以了解如果通过立法改进,应该从何处入手。这方面体现出来作者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引导读者不断探寻法律规定存在理论和操作层面的问题和争议,并旁征博引,再引发深层次探讨,从而作者给出思考方向和建议,如从法理层面批判“证据真实性优先”的传统倾向,提出“证据三元论”(客观性、合法性、动态性),强调证明过程的程序正义价值。帮助读者建立严谨细致活跃思维体系。

就如作者所言,本书不是简单或系统地“堆砌”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强调更多地从法理、解释和实践三个维度对每个条文进行深入理解和精准把握。

董坤教授新著:《刑事诉讼法评注·总则编》

本书不仅梳理了历年的规定,还对规定进行了细致完善的点评,这本书展现出作者非常优秀的学习方法和视角,感受到作者的内功,不仅关注生效的法律条文,还会对已经作废的条文进行分析,剖析其中内在的逻辑和脉络,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并解决争议,加强刑诉法学习的理论深度,这种方式方法的传授传递出一种长期主义非功利性的学习态度,才能学的深远牢固,值得我们学习。

例如,作者梳理了检察院的立案侦查范围历年规定,并分析为了加强检察院监督的职能进行的取舍,直到检察院和监察委并行调查领域,都可理解为检察院监督职能的体现。作者还会根据梳理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根据变化和字词含义,提出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删除“普通”二字。

又如作者用图表的方式梳理部分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关“犯罪地”的规定,网络犯罪、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等等,一目了然。

作者用自己归纳总结的词汇,比如说27条指定管辖,也可称为地域管辖上的机动管辖或裁量管辖,作者梳理的刑事诉讼法“管辖”章条文结构图,非常形象,帮助记忆。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分为法定级别管辖和裁量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分为法定地域管辖、裁量地域管辖,而裁量地域管辖又分为狭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作者从适用的范围,是否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做出有罪供述,是否延伸到不被强迫交出可能证明自己有罪的实物证据,以及任何人有权不被强迫通过自己的身体配合国家追诉,作者提出了与立法机关不同的观点并加以阐述。

作者还从如何理解“证实”“强迫”的含义,介绍了现有学界不同的观点,并表达自己的观点,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等等展开论述,引出我国是否确立了沉默权的思考,从不得自证其罪和沉默权两者的先后顺序不同、适用范围不同、权利范围有差别以及两者作用对象和立法初衷不同,进行分析,来阐述我国并没有明示确立沉默权,不宜做扩张性解释。

通过上述探讨作者进一步提出应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文设定在总则第一章,是一项法律原则,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而不应放在第五章证据章节,并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这个角度来阐述,《美国宪法修正案》、《加拿大宪法法》、《日本宪法法》、德国基本法类似规定,以及国内已有立法建议学术界主流观点,无论是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还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这个角度考虑,作者建议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还有给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第五十五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中口供补强规则,阐述何谓口供强规则中的“口供”,从需要补强的口供须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补强的口供仅限于供述,包括庭外供述与庭上供述,不仅介绍了日本学者的观点、介绍了日本最高裁判、《日本宪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相关规定,为了形象地说清楚观点,还引荐了美国总统林肯著名的辩护案,该案例林肯根据在案的证据和既有事实,运用伦理法则和逻辑推断进行归谬,指出证据之间的矛盾以及控方指控事实的问题,法官便会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事实产生合理怀疑,来阐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辩解,没有其他证据补强,法官依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无罪。

最为精彩的就是何谓补强证据中的“其他证据”以及口供的补强范围,无论检察官、法官审查证据或辩护人进行有效质证都很有指导意义。我看的时候不知不觉地捧着这本一千多页的书,即使出差路上也很难放下,完全跟着书的逻辑走,首先得具备证据能力(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就不是)、得有形式和实质要求(第三人转述被告人在庭外的陈述实质是口供的翻版),但形成时间和过程不同的被告人的日记、笔记、账簿等不具有内在同一性除外。正面和反面进行归纳,非常严密,一般不包括同犯供述,除非转列为证人身份,或提出了一些隐匿性证据或细节,并得以确证,或由于责任年龄、追诉时效等不需要对参与被告人犯罪的行为承担责任,以证人身份参与审判,没有直接利害冲突。其他证据一般为间接证据。

在口供补强的范围方面,首先介绍了域外口供补强的范围,该规则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和日本,介绍了日本和台湾地区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构成要件对应的案件事实大体分为三部分。从而引出罪体标准,在被告人自愿供述的前提下,如果口供之外的补强证据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中的罪体要素,则口供被补强,证明力得到肯定,被告人可被定罪,并指出该标准具有错案防治的意义的经典案例,英国佩里案。但由于犯罪数量和复杂性大大增加,仅是识别要件中罪体的范围就颇费周章且争议颇多,再有控方举证负担过重,惯常性的举证困难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定犯时代到来,现代犯罪中出现了无独立或实质损害的危险犯、行为犯。

因此“可信性标准”被提及,通过奥伯诉合众国案引出可信性比标准,即对口供证据本身的真实可靠性进行补强,一类可称为附属的补强证据(dependent corroboration),所谓真相往往隐藏在细节处,另一类证据类似于辅助证据,指用于证明辅助事实的证据。

评注并借鉴罪体标准和可信性标准的合理内核,结合中国证据法学的研究成果,根据补强对象不同,评注将口供补强模式细分为罪体印证补强模式、隐蔽性证据补强模式和口供事实补强模式,详细介绍分析这三种补强模式利弊,以及结合我国适用情况,经过充分论述后,提出了作者独到的建议,给读者一个悬念哈,自己感受,看到这里我特别感叹作者严谨的逻辑思维,就想看侦探小说一样,层层剖析,抽丝剥茧,看的过程特别有收获,学习了提高了,视野开阔了,又能跟着作者提出的问题顺着作者的逻辑和引导解决问题。

又比如提出级别管辖变通中的管辖异议权,根据刑诉法24条,作者提出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移送,成为法院内部的一种职权行为,但并没有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参与,没有听取当事人对级别管辖向上移转的意见,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级别管辖变通对当事人等诉讼权利的影响。另外,当事人能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提级管辖的申请,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未规定,从这个角度看,这样的管辖制度是不完善的,有必要借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增强当事人管辖异议制度。不仅如此,作者对于《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二款行刑衔接中行政证据的使用这一部分也非常精彩。

在阅读的过程中,深切感受到作者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非常佩服,因为我从事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二十三年,其中检察院公诉工作十二年半,刑事辩护也有十年光景,在阅读的时候深有感触,随处都能感受到惊喜。

如立案管辖中作者指出缺失了交叉管辖的规定,列举了公诉和自诉的交叉,公诉案件中不同侦查机关立案管辖的交叉,以及监察管辖与侦查管辖的交叉。除此之外,作者敏锐地提到牵连管辖或并案管辖的问题也有必要在立法中加以考虑。这方面我也深有感触,我办理的案件不仅存在跨省同一罪名甚至相互有关联先后立案进入程序没能并案造成数罪并罚的尴尬局面,还有在同一城市,同一时期的犯罪行为竟然因为犯罪地涉及到市南区和市北区,人为没有并案,造成了市南区在市北区审结后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满释放后才立案进入侦查程序,导致大量证据缺失。

又如口供补强规则方面,这一段刚才详细提到了,理论性极强,结果突然间,一刹那,作者在小结的地方话锋一转,真的是往返流盼于理论和实践,提到针对被告人行为人的同一认定,实践中常用隐蔽性证据加以补强,但这种补强在“由供到证”的案件中一般问题不大,但在“由证到供”的案件中则会产生问题。如果办案机关已经收集了相关的物证、书证,那么这种隐蔽性证据的补强也可能是透过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的方法安排出来的假象。看到这里,内心一下子就被击中了,可见作者重视实践的程度,理论是实践的灵魂,实践是理论的生命。书里看到很大学者大家的精妙思想,还看到了赵鹏、陈禹桐(检察系统北京乃至全国优秀检察官的典型代表),不禁会想起在检察院和他们一起工作奋斗的日子,熟悉而亲切。

以上是我在阅读本书第三章管辖和第五章证据的一点感悟,我相信大家看了以后感受和收获会更多,尽管这本书厚重如转,但对每一位法律人来说,无疑是一座蕴藏丰富知识和时间的宝库。本书既可以为我们提供提升刑事案件审查质量的路径,还能帮助我们建立严谨周密的逻辑思维,开拓视野并不断提出问题思考,不断学习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众所周知,无论案件实体审查还是辩护,程序法的贯彻和保障始终是核心。感谢作者长达两年的潜心撰写,更深深感动于作者多年如一日的学术深耕,还有感谢在坐的分享嘉宾以及出版社的编辑老师们,是你们为我们传递了法律人内心的坚守和纯净。

来源:我是周小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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