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前言:2023年5月,山西大同两位新人订婚了。按照事前约定,男方给了10万彩礼和一枚金戒指,并承诺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前言:2023年5月,山西大同两位新人订婚了。按照事前约定,男方给了10万彩礼和一枚金戒指,并承诺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没想到的是 ,第二天下午喜事变成了官司,女方控告男方在婚房中强暴自己,而男方则辩称女方是自愿的。于是,一场风波迅速引起热议,法律和道德的困境也在考验着大众。
事后,男方被依法羁押,至今,双方仍在角力。
其实,这类事件古代也有。本文,笔者不讨论这桩纠纷的具体法律判罚,笔者将以历史的角度,来分析类似事件。如果古代发生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判罚,有何法律依据呢?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西周时期的《吕刑》,战国时期的《法经》,到秦朝的《秦律》,再到汉朝时期《九章律》,都是经过无数案例的积累,才能逐渐完善律法。
而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强奸”明确列为犯罪的律法,是战国著名人物李悝所著的《法经》。战国时期,魏国的开国君主魏文侯为了强国,开始变法。而变法的主导人物就是李悝。
李悝开启了一系列的变法措施,其中他最为突出的贡献,就是制定了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其中《杂律》中明确规定:
"妻有外夫则宫……强奸者,诛。"
意思是说,如果女人(指已婚女子)有了外遇,则对她执行宫刑;如果男人犯了强奸罪,就将他处死。
需要说明的是,《法经》在当时已经是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后来的秦汉律法,基本上都是以《法经》为蓝本的。但是,纵然如此,《法经》也只是提到“强奸罪”,并没有定义什么叫“强奸罪”。
换句话说,古代的律法只是条文,真正的执法尺度,在于当时主管刑律的官员以及大众对某种罪名的理解。
秦朝的法律普遍比较严苛,但对于“强奸”的律法,反而比战国时期略轻。根据《秦律》记载:
“强者,黥为城旦舂。”
"和奸(通奸),男女皆耐为隶臣妾。"
翻译成白话文的意思是说:强奸犯,要黥面(在犯人脸上刺字),并且罚他做苦役。对于通奸的人,男女都要被充为奴隶。
从这里就能明显看出秦朝较战国的法律进步的地方,因为《秦律》将“强奸”和“和奸”进行了区分。
到了汉朝,律法又明显有了进步。因为西汉初年,吕后时期执行的律法《二年律令·杂律》中明确记载:
"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
"强奸者,斩左趾为城旦。"
意思是,通奸的男女,直接黥面做苦役;强奸者,不仅要做苦役,还要斩掉左脚脚趾头,以示惩戒。
不过,当时最大的进步是,规定了如果犯罪的是官吏,“其吏也”,则罪加一等,官吏通奸也要按“强奸”算。
为了说明汉朝在律法方面的进步,博史君打算举一个正史中的例子:
"江都王建...专为淫虐,或纵狼啮杀宫人,或令裸立击鼓...又欲令人与禽兽交而生子。"
这段话出自《汉书·景十三王传》,意思是说,江都王刘建(汉景帝刘启的孙子、汉武帝的侄子)荒淫无道,不仅让宫女裸体敲鼓,还试图让女人和动物交配。
江都王刘建的结局很惨,他虽然自杀,但朝廷仍给他判罚了数十条罪名。其中就有“淫虐罪”。也就是说,当时不仅有关于“强奸”“通奸”等罪名,也已经有了侮辱女性的罪名。从司法的层面,可以说是一大进步。
中国古代的律法真正的成熟时期,是在隋唐。隋朝《开皇律》和唐朝的《唐律疏议》基本把刑事、民事律法形成了体系。对于“强奸”类犯罪的规定,也比较详细。《唐律疏议·杂律》中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
“强者,各加一等。”
第一句话的意思是:普通的通奸,男女各囚禁一年半。如果是强奸,那犯人要被囚禁两年。
第二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强奸案, 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比如致死,那就要加重判罚了。
唐律还有一些进步,就是更加细化了。例如“奸有夫之妇,徒二年;强者,流三千里。”即,如果被强奸的女性是已婚女子,那不仅要被囚禁两年,还要被流放三千里。
当然,从现代人的角度来说,这一条有一些别扭。因为不管女性是否已婚,他们受伤害的程度是一样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思想总,他们认为已婚女子牵涉更多伦理问题,因此罪行加重。
举个具体发生在唐朝的案例,在《折狱龟鉴》记载,唐宪宗时期,有一位官员强奸一位已婚婢女,婢女因此自尽。婢女的丈夫把官司打到了京城。最终,这位官员被流放三千里。
唐律还有一条补充条文:“其强奸未成者,减一等。”
就是说,如果“强奸未遂”,判罚就减轻一个等级。
从这里可以看出,唐代律法已经接近完善了。
到了宋朝,律法更加成熟,《宋刑统》虽然延续了《唐律疏议》,但对于“强奸案”的处罚加重了:
“因强奸致死者,绞”,“诸强奸者,女十五以下虽和亦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
意思是,如果因为强奸致死,那犯人要被处以绞刑。如果受伤害的女子是15岁以下的,即使女方同意(即通奸),那也得按强奸案论处。
可见,宋朝已经有了保护“幼女”方面的认识。
因强奸致死被处绞刑的,博史君翻了很多史料,找到了一个实际案例,根据《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南宋时期,某富商强奸佃户之女,女方羞愤自杀。最终的判决是:富商被判绞刑,他的财产全部赔偿给女方父母。
宋朝法律还多增加了一个罪名,即“众奸”,用现在的法律来说,就是“轮奸”。《宋刑统》云:“诸众奸者,徒五年。”这句话好理解,不做解释。
上文只说了“强奸”等相关罪行,那么,历史上有没有未婚夫强奸未婚妻的案例呢?答案是有的,宋朝就有一例。
《折狱龟鉴》载南宋案例:某士子婚前强暴未婚妻,女方投井。官府以“逼死人命”判男方充军,但备注“以其有婚约,减等处置”。
这是历史上,有史料记载的第一起未婚夫强奸未婚妻案。意思是,南宋时期,某读书人在婚前强暴了自己的未婚妻。未婚妻难以接受,投井自杀。官府当时并没有按照“强奸”罪判罚,而是按“逼死人命”案判罚的,罚男方充军。而且还在判罚书上备注:“他们有婚约,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这类案件,明清时期也有。
需要说明的是,在古代,未婚夫和未婚妻的关系,属于“既定夫妻”的关系。尤其是在明清时期,一旦订婚,哪怕女子尚未出嫁,那她也已经有了“夫家”。
打个极端的比方,如果女子在订婚后,他的未婚夫意外身亡了,那女子如果想另嫁他人,必须取得未婚夫家族的许可,否则就是违法。未婚夫家人可以到官府去告她。这就是为什么明清时期有女子抱着未婚夫的牌位嫁到夫家一样。因为当时程朱理学已经被人广为接受,女子守节成了“真理”。
当然,古代订婚和现在不同,古代订婚时,双方的婚书要在官府存档。而现在的订婚则可能只是个仪式。针对这一点区别,笔者下面将不再论述,大家也不必较真。
所以,在《大明律》中规定:
“许嫁女已报婚书而悔者,杖六十;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
意思是:女子订婚后,未出嫁但反悔了,要杖责六十下。如果是订婚后反悔,且另嫁他人的,要杖责一百下。
要知道,普通女子,挨20杖估计就掉了半条命,60杖或者100杖,基本上不必再嫁人了,因为可能已经被打死了。
但《大明律》在这一条中有个附加条件,即“强暴者以凡奸论”。啥意思呢?就是明朝已经规定了,虽然你们订婚了,只要没有结婚,未婚夫如果强奸了未婚妻,那就按照平常(未定亲)的律法来,强奸定什么罪,未婚夫就定什么罪。
而《大明律》中规定“强奸者绞”。
也就是说,如果在大明朝,未婚夫强奸了未婚妻,那就得判绞刑!
但《大明律》虽然这么规定了,到具体执行却是存在困境的。毕竟人家已经订婚了。所以,明朝时期就存在,未婚夫强奸了未婚妻,但双方为了颜面,没有声张,女子忍恨嫁给了未婚夫。
为什么女子被未婚夫强奸了,还要嫁给他呢?我们从女子的角度来分析:
首先,她尚未出嫁就被未婚夫强暴,的确是受害者。
但是,如果她选择告发,男方按《大明律》就要被处以绞刑,到时候男方父母因为丧子之痛,心生恨意,必然不会同意解除婚约,女方要么强行解除婚约,那就要被“杖六十”,打个半死。要么就抱着男方的牌位嫁过去,孤苦一生。
所以,这位大明朝的女子在权衡利弊之后,只能嫁过去。因为只有默不作声地嫁过去,才是算比较好的选择。
到这里,大家发现,《大明律》似乎出现了一个“悖论”,未婚妻被未婚夫强奸,竟然没有“最优解”。所以,在这种“悖论”下,不知道隐含了多少女子的眼泪。
到了清朝,《大清律例》基本承袭了《大明律》,在未婚夫强奸未婚妻的案件中,明显量刑减轻。根据《刑科题本》记载,清朝嘉庆年间,广东某案中,有一位未婚夫强行和未婚妻亲近,女方激烈反抗,女方家长以“伤风败俗”为由,向官府要求解除婚约。最后官府考虑到双方已经订婚,便判罚:
“令男方赔银二十两,婚约照旧。”
意思是,这个未婚夫虽然占了便宜,但因为二人已经订婚了,就判他赔偿女方20两银子,婚约不取消。
这个案子虽然是个例,但也有代表性。从这个具体案例可以看出,清朝对这类事件还是相对温和的。
换句话说,在清朝,如果未婚夫强奸了未婚妻,官府可能也希望大事化小,让男方道歉赔款,顺利结婚才是大事。
订婚之后,未婚夫强奸了未婚妻,在明朝可能会判处绞刑,在清朝可能只需要赔20两银子,而且还能继续婚约。所以法律的执行空间是随着时代和背景的变化而变化的。
博史君读史多年,最大的感触是,从历史中能够找到现代的众生相。然而,在面对此案的过程中,我也思考,到底该如何看待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困境呢?
我认为,至少得有三个原则:
第一,尊重彼此的原则。不管是订婚还是已经结婚,尊重女性,尊重彼此的意愿是基础。
第二,守法的原则。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道德是一个较高的要求,然而法律始终是一个底线。不管任何时候,我们不要求每个人都有较高的道德水平,但必须要求他守住底线。
第三,与时俱进的原则。也许在明朝,未婚夫就要被执行绞刑,而在清朝,就被默认为大事化小。时代不一样了,有些事情的性质也不一样了。
托·富勒有一句名言: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从先秦到明清,中国的社会和律法都在进步和完善,我们相信此类事件会有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
本文作者博史通今,参考资料《法经》《秦律》《汉书》《唐律疏议》《折狱龟鉴》《宋刑统》《名公书判清明集》《大明律》《刑科题本》等。#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
来源:博史通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