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钱已经到账了,谢谢李法官,让你费心啦!”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谭店法庭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在“谭一谈”调解站,李东升法官用一场“有温度”的调解,在保障弱势一方权益的同时,依法妥善化解矛盾,15000元经济补偿款当庭履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
“钱已经到账了,谢谢李法官,让你费心啦!”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谭店法庭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在“谭一谈”调解站,李东升法官用一场“有温度”的调解,在保障弱势一方权益的同时,依法妥善化解矛盾,15000元经济补偿款当庭履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许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后重组家庭并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争执不休,2021年6月,刘某以照顾与前夫所生的孩子为由外出,至今未回,双方分居已经超过两年,期间无沟通交流,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许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李东升接收案件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了解其诉求,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因经济困难,希望可以得到许某的经济帮助款。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巧妙运用“背靠背”调解,一方面耐心向许某释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打消其顾虑;另一方面,与刘某深入沟通,阐释法律规定,明确夫妻间扶助义务的精神实质,分析许某未来生活的实际需求,引导刘某换位思考,承担起应有的道义责任。经过承办法官情理法并重的疏导沟通,双方最终促成原告许某自愿支付15000元经济帮助款。调解协议签订当日,法庭工作人员将经济帮助款转入了被告刘某指定账户。
法官说法: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对于生活困难的女性,在离婚时可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由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以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本案中,西平县人民法院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需求,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支持了适当经济帮助,保障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西平县人民法院杨斐)
来源:凤凰天中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