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26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了《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细化和补充保障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其中拟禁止利用人工智能等
3月26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了《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细化和补充保障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其中拟禁止利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妇女实施网络暴力。
拟明确禁止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暴力
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全面修订,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反拐机制建设、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和家暴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等作出较大调整。此次江苏修订《条例》,全面校正和修订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并结合江苏实际对上位法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为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江苏全面贯彻实施提供重要支撑。
眼下,“AI换脸”在影视、广告、社交等领域广泛兴起。与此同时,“AI换脸”不当滥用造成了违法侵权行为,易引发侵犯肖像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诈骗等犯罪行为。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细化和补充保障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其中就拟禁止利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诽谤、散布谣言、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
拟明确列明性骚扰行为的常见情形
家暴、性侵与性骚扰,都是女性面临的严重性别暴力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列举了性骚扰行为的常见情形,包括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语音、视频等信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雇佣关系、优势地位或者照护职责,明示、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行为将获得某种利益等等。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根据女性未成年人的年龄阶段,开展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的教育,保障女性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拟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家务劳动不能直接带来“真金白银”的收入,常被视作一种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拟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作了细化规定,拟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将让家务劳动的价值被“看见”。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苏宁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