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被依法处罚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3-26 16:41 1

摘要:2024年11月,河西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高层公共建筑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最不利点(试验消火栓)压力不足,屋顶水箱浮球阀损坏,部分机械排烟风机故障,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河西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高层公共建筑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最不利点(试验消火栓)压力不足,屋顶水箱浮球阀损坏,部分机械排烟风机故障,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 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 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警示提醒】

消防设施是用于防范和扑救建(构)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是保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消防设施能够在火灾初期起到关键作用,尽早扑灭火源,避免火势蔓延,从而减小火灾危害。消防设施还能够提供良好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当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撤离现场,避免人员伤亡。因此,各单位应当重视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各单位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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