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12月14日下午,小美与朋友相约前往某知名KTV品牌旗下门店聚会。包间内灯光绚烂,激光四射,气氛热烈。
2024年12月14日下午,小美与朋友相约前往某知名KTV品牌旗下门店聚会。包间内灯光绚烂,激光四射,气氛热烈。
兴之所至,她打开手机进行直播,记录欢聚时刻。然而次日,当她再次使用手机时,却惊讶地发现前置摄像头拍摄的照片中出现多处异常的紫色斑点。
通过翻查相册,她确认在KTV消费前一天(12月13日)所拍照片还完全正常,图像清晰、无任何瑕疵。而12月15日之后所有照片均出现明显紫斑,严重影响成像效果。
小美立即联想到KTV包间内强烈的激光灯设备,怀疑其辐射导致摄像头传感器损坏。当日,她便联系店长投诉,指出“包间激光灯烧坏了我的手机摄像头”。
店长起初推诿,称灯光设备“来自合格厂商,不存在质量问题”。
但在小美出示品牌授权维修点出具的检测报告,明确指出“摄像头损坏系激光或镭射灯所致”。
在告知对方灯光生产商亦确认该设备属激光灯后,店长态度有所转变,口头表示愿意“解决问题”。
但始终未就具体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小美诉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KTV所属公司辩称,其使用的激光灯具有产品合格证,且在店内入口、收银台等区域已设置相关提示,已尽到告知义务。
同时质疑小美无法确切证明摄像头正是在该KTV受损。
小美则提交了消费凭证、损坏前后照片对比、与店长的完整聊天记录及维修检测单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能够相互印证的事实链。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手机摄像头极有可能是在被告经营场所内因激光灯辐射导致损坏。
而对于被告主张的“已尽提示义务”,合议庭通过现场勘验发现:所谓警示标识实际效果薄弱——大厅内的提示文字与促销广告混杂在一起,字体偏小不易察觉。
包间屏幕上的滚动提醒频率极低,收银台处的警示语摆放位置并不醒目,均难以引起消费者足够注意。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经营者,明知激光设备可能对手机摄像头造成损害,却未通过充分、明确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和风险提示,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小美作为手机使用者,在明知KTV环境中有激光射灯的情况下仍长时间进行直播,未主动规避风险,也未留意现场标识,自身存在次要过错,应自负30%的责任。
根据该款手机官方维修报价1198元,法院判决被告向小美支付赔偿款838.6元。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随后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类似因激光设备导致手机、相机等影像设备损坏的纠纷逐渐增多。
他提醒经营者,仅配备合格设备并不等同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对于激光灯等具有潜在风险的设备,必须通过醒目、易懂的提示和合理的设备架设方式最大限度防范风险。
同时,也建议消费者在KTV、演唱会、酒吧等激光使用频繁的场所,尽量避免将手机摄像头长时间直接对准激光光源,注意观察现场安全提示。
若发生财物受损,应第一时间保存消费记录、受损状况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大家对此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秦姑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