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失去理智,在本村微信群内恶意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玉皇庙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名誉权纠纷案。
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失去理智,在本村微信群内恶意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玉皇庙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路某与张某系同村邻居,几年前,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24年,张某因辱骂路某,被公安机关认定构成侮辱,依法给予张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但张某并未因此克制行为,反而言辞更为激烈,不堪入耳,甚至为了一时情绪宣泄,在“本村文明交流”微信群中发语音辱骂路某,路某认为张某的辱骂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姚琳深入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若一判了之,可能导致双方摩擦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不利于邻里关系修复。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承办法官尝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伊始,原、被告的情绪都较为激动,双方互相恶语相加,争吵激烈。承办法官一边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一边采用“背靠背”调解的方式,耐心倾听双方心声,试图寻找突破口。
“你在微信群里公开辱骂路某,微信群内成员都是邻里乡亲,性质多恶劣。”承办法官严厉批评教育张某,其行为极易造成路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路某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你俩是同村邻居,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为了一点琐事反目成仇不值当,遇事还需冷静,邻里之间以和为贵。”承办法官从邻里和睦、守望相助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阐明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引导双方相互尊重、互谅互让。
最终,在承办法官“情理法”的劝导下,张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与路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当场在微信群里向路某赔礼道歉,消除对路某名誉的不良影响,并赔偿路某损失300元,路某也表示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消除了隔阂,握手言和,重归于好,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张某在微信群内对路某进行恶意辱骂,微信群内成员是本村居民,相互认识,且张某此前也因此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张某的行为极易造成路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路某的名誉,侵犯了路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公民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言论时,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理性谨慎表达,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切勿逾越法律“红线”,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供稿:玉皇庙法庭 钱坤
来源:神秘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