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析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全解析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3-25 20:06 1

摘要: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家庭暴力处于放任状态,在过去一般采取以事后救济为主的传统救济模式,不仅间接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犯,而且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家庭暴力处于放任状态,在过去一般采取以事后救济为主的传统救济模式,不仅间接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犯,而且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手段,体现出为保护私权以国家公权力适度介入家庭内部生活的法律制度。以事前、事中、事后的救济模式对家庭关系适度干预,彰显其的实践价值和制度价值。

【法律制度的背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应对婚姻家庭领域纠纷多元化趋势,率先推动“四令一书”措施。“四令一书”并非全新立法,而是将《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分散的救济措施系统化整合,形成涵盖人格权保护、家庭暴力预防、家庭教育指导、财产申报及离婚程序规范的综合制度体系,是司法实践与立法修订协同作用的产物。‌

“四令一书”是指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和离婚证明书五项内容,旨在更好地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来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是一种司法令状,已经成为众多国家和地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工具。本文结合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分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问题并进行系统性梳理:(【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概念与法律含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简称“人身保护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一项民事强制措施。

法律含义: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或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民事裁定。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实施)第23条、第29条明确其申请条件及保护措施。“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202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修订)细化了适用范围和证据规则。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

主体条件:申请人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若受害者因残疾、重病等无法申请,可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等代为申请。被申请人通常为施暴方,需明确身份及联系方式。

事实条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及精神侵害,如殴打、恐吓、跟踪等)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 有具体的请求;

3.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程序条件: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暴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口头申请)。需提交申请书、证据(如报警记录、医疗证明、证人证言等)。申请保护令无需提供任何担保,也不用缴纳任何费用,。

法院可组织听证,听取双方陈述,应在72小时内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紧急情况24小时内),裁定书需明确保护措施及期限(最长6个月,可申请延长)。

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与法律效力

1、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范围:

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责令迁出申请人住所;

其他必要保护措施(如禁止接近特定场所)。

2、法律效力特点

1)独立性: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

2)强制性:法院作出后送达被申请人及公安机关、居委会等协助执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四、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审查原则:

1、家暴的证据收集困难,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证据可采性范围小。

家庭暴力存在空间限制,通常发生在较隐蔽的私密空间,受害人保存的证据多为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存在的基础证据,证据形式也也多是伤情诊断报告等间接证据,法官采纳的间接证据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而受害人在此情况下很难达标。

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其隐蔽性、长期性和主体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适用的证据规则不能和普通案件一概而论。

2、 家暴的证据标准较民事诉讼更低,侧重“现实危险”的合理性判断,不要求“证据确凿”。

1)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将家庭暴力发生的特殊性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法官可以使用表见证明原则来推定存在要件事实。

应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遵循内心,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原则上仍然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考虑到受害人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以及双方当事人强弱悬殊的前提下,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基础事实证据,被申请人则提供反驳申请人的证据,倘若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其未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法官可以做出有利于受害人的事实推定,诉讼的不利后果由被申请人承担。

2)采取优势证据原则, 降低证明标准:降低证明标准意味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要求达到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只要达到使一个正常、理智的第三人相信存在家庭暴力事实即可。在家暴案件中,相较于高度盖然性原则,采取优势证据原则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3)扩大证据可采信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指出人民法院可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事实。

伴随着新媒体、新型交流工具的出现,在对家庭暴力的证据认定上,扩大证据的可采信范围。例如电话、短信、微信、微博、QQ、邮箱、博客等都可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在申请保护令的特殊情形下,通常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也可以使用, 包括医院的诊疗记录、向公安机关的多次报警记录、向居委会或妇联等机构寻求帮助的记录等。

结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的重要法律工具,其效力依赖于证据规则、执行机制与社会支持的协同。 旨在通过法院裁定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而非仅作为离婚诉讼的附属程序。‌

来源: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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