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携手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颁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该法规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生效。此举旨在应对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和深度合成技术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挑战,这些技术虽然为文本、图片、音频及视频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携手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共同颁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该法规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生效。此举旨在应对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和深度合成技术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挑战,这些技术虽然为文本、图片、音频及视频等信息的生成提供了便捷途径,促进了经济发展,丰富了网络内容,但同时也引发了虚假信息传播和网络生态受损等问题。
社会各界对于加快立法进程、强化技术监管及明确平台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为积极回应这些关切,《标识办法》应运而生,其核心在于通过内容标识,强化提醒提示和监督溯源功能,旨在构建一个开放、公正且有效的治理机制,从而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稳步前行。
根据《标识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主要分为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类。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其交互界面上以文字、声音、图形等形式明显呈现,使用户能够直观感知的标识;而隐式标识则是通过技术手段在内容文件数据中嵌入,不易被用户直接察觉的标识。
为了细化标识要求,《标识办法》还明确指出,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生成合成服务时,若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规定的特定情形,需按要求添加显式标识。同时,服务提供者还需在内容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包含内容属性、服务提供者信息及内容编号等关键信息。鼓励服务提供者采用数字水印等形式增强隐式标识的效果。
对于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而言,《标识办法》要求其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这包括但不限于核验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并根据情况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提示标识,以明确告知公众该内容是否为生成合成内容。同时,服务提供者还需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标识办法》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恶意删除、篡改、伪造或隐匿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也不得为他人实施此类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更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需按法规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信息共享,以支持防范和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标识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来源:ITBear科技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