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1日起,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将正式生效。该办法要求所有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均需依法添加人工智能生成
9月1日起,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将正式生效。该办法要求所有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均需依法添加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以此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新技术发展迅猛,为内容创作带来极大便利,在推动经济发展、丰富网络内容、便利公众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些技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日益逼真,导致虚假信息传播、身份信息冒充、恶意内容生成等安全风险频发,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削弱了公众对网络内容的信任。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广泛呼吁加快立法,强化技术监管,压实平台责任。
《标识办法》聚焦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这一关键环节,通过明确标识要求,助力用户辨别虚假信息,同时明晰相关服务主体在标识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规范内容制作与传播各环节的标识行为。其中,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涵盖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添加于生成合成内容或交互场景界面中,用户能够明显感知;隐式标识则通过技术手段添加到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数据里,不易被用户直接察觉。
在具体要求上,服务提供者若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必须按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例如,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中间合适位置添加文字提示、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也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也可添加;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则依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并且,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要确保文件中含有符合要求的显式标识。
来源:93913虚拟现实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