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电动车电池引发火灾的情况屡见不鲜,相关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网购电动车电池发现型号与商品页描述不符,还出现了质量问题,该如何维权?来看一起真实案例。
近年来,电动车电池引发火灾的情况屡见不鲜,相关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网购电动车电池发现型号与商品页描述不符,还出现了质量问题,该如何维权?来看一起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褚某某在被告经营的网店中购买某品牌电动车锂电池一块,商品页面显示电池型号“48v40ah”,花费近1600元。原告在安装使用过程中电动车屡次出现断电、失灵等故障,在检查电池时原告才发现,涉案电池标识与商品页面标注的型号之间存在差异,产品和包装上只标注“48v40A”,没有“48v40ah”的型号规格标识,下单时商家页面在标题上以大字显著标明该行业内著名品牌A,但实际收到的货物外观显示为另一品牌,同时还未见有3c安全认证标识。原告因此向被告商家提出退货请求,但未得到有效回应。
原告褚某某认为,被告商家提供的涉案电池的标识和执行标准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物与其宣传页面有诸多出入,被告行为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共计6000余元。
被告商家在收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曾主动来电询问情况,但最终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涉案电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标准?商家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商品无法认定为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合格产品
电池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针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制定并颁布了明确的国家标准。电池容量作为电池的核心参数,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标注而非自行任意标注或解释。涉案商品不仅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标注,且其他部分标注内容中也明显缺少“GB/T36972-2018电动车锂离子蓄电池”国家标准中所要求标明的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在原告已向被告反馈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存在质量问题、缺少相关标识甚至起诉至法院的情况下,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做出合理解释,也未就涉案商品是否为正规厂商生产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提交相关证明,在此情况下无法认定涉案商品为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合格产品。
被告行为构成欺诈
被告在销售页面中宣传涉案商品为“某著名品牌电动车锂电池”,但交付的涉案商品的外观、外包装均未标识“某著名品牌电动车锂电池”,且该电池实物外观上显示的“48v40A”既与其网页标注的“48v40ah”不符,也非符合国家强制生产标准所要求的标注格式,故而被告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销售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原被告之间的销售合同解除,原告将涉案商品退回被告,退货物流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收到退货商品后的七日内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6000余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由于电动车电池质量不合格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国家出台了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车电池质量制订了符合公众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相关产业的生产商及经营商均应向公众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买电池时,应对比确认电池型号和质量,避免购买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购买到的电池若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尽快停止使用避免造成损失,及时与商家沟通联系,或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官简介
法官 封瑜
封瑜,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四级高级法官,主要审理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多次获全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等奖项,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青年报》《经济观察报》等各大新闻媒体接受采访、发表调研宣传文章等百余篇。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