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Claimant):Baker Botts (UK) LLP(简称“BB”),一家总部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在英国的分支机构。第一被告(First Defendant):Carbon Holdings Limited(简称“CHL”),一家在
本案是一起涉及跨国律师事务所、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复杂的法律服务费纠纷及专业过失反索赔的案件。
原告(Claimant): Baker Botts (UK) LLP(简称“BB”),一家总部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在英国的分支机构。第一被告(First Defendant): Carbon Holdings Limited(简称“CHL”),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控股公司,旗下拥有多家在埃及从事石化业务的公司。同时作为“第20章诉讼原告”(Part 20 Claimant)对其子公司EHC提起“分担索赔”(Contribution Claim)。第二被告(Second Defendant): EHI Limited(简称“EHI”),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代表Mr. El-Baz持有CHL的股份。第三方/第20章被告(Third Party / Part 20 Defendant): Egypt Hydrocarbon Corporation SAE(简称“EHC”),一家在埃及注册的公司,专门生产硝酸铵,是CHL的子公司。EHC同时也是“第20章诉讼原告”(Part 20 Claimant),对BB提起专业过失反索赔。本案的核心人物是Mr. Basil El-Baz,他是EHI的大股东,并担任CHL、EHI及其他关联公司的CEO和董事长。
案件包含两个主要部分:
A. BB的主诉(Main Claim)
BB主张其通过一系列《聘用函》(Engagement Letters)在2019年至2021年间为CHL及其关联公司(包括EHC)提供了法律服务。BB声称,尽管Mr. El-Baz多次口头承诺付款,但至今仍有约440万英镑的律师费未支付。BB要求法院判决CHL和EHI支付拖欠的费用及利息。
B. EHC的第20章反诉(EHC’s Part 20 Claim)
为对抗BB的主诉,CHL将其子公司EHC拉入诉讼,要求EHC分担其对BB的潜在债务。EHC则借此对BB提起了巨额反诉,指控BB在代表EHC处理与Trammo Inc.的仲裁案(“Trammo仲裁”)中存在专业过失,具体包括:
BB强烈否认这些指控,并指出EHC在和解达成四年多后且仅在BB提起费用诉讼后才首次提出这些主张,其反诉缺乏依据,是战术性的。
BB向法院提出了三项申请,本次判决主要针对前两项:
费用担保申请(Security for Costs Application - “SFC申请”):BB要求法院命令EHC为其第20章反诉提供2,016,777.45英镑的费用担保。理由: EHC注册于埃及(非《海牙法院选择公约》缔约国),且有理由相信EHC若败诉将无力支付BB的诉讼成本。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规则》(CPR)25.27(b)(i) 和 (ii)。即决判决/撤销抗辩申请(Summary Judgment / Strike Out Application - “SJ申请”):BB请求法院不经全面审理,直接判决其胜诉,或撤销被告的抗辩理由。理由: BB认为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如存在“附属合同”、“禁止反言”等)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没有成功的现实前景。法律依据: CPR 24.3 和 CPR 3.4。A. 关于费用担保申请(SFC申请)
法院判决:批准申请,命令EHC提供1,500,000英镑的费用担保。
判决理由:
法官Elvin KC采纳了BB的主张,认为有理由相信EHC将无力支付潜在的成本命令,理由如下:
法官综合考虑所有证据,认为EHC声称的“财务状况已发生转变”缺乏实质证据支持,因此批准了SFC申请。在金额上,法官没有完全采纳BB的预算,而是基于案件的复杂性,运用自由裁量权,在BB总额约200万英镑的预算基础上进行了25%的折扣,最终确定了150万英镑的担保金额。
B. 关于即决判决/撤销抗辩申请(SJ申请)
法院判决:部分批准,部分驳回。
驳回部分: 法院驳回了BB要求就主诉全部金额获得即决判决的申请。理由: 被告提出的“附属合同”(声称口头约定仅由享用服务的子公司付费)和“禁止反言”(声称BB不得反口主张CHL付费)等抗辩,有Mr. El-Baz的证人陈述支持,且涉及与关键人物Poupak Anjomshoaa(前BB合伙人)的口头沟通。法官认为,这些事实争议需要通过披露程序、交叉询问等全面审理才能解决,在此阶段进行“迷你审判”是不适当的。这些抗辩虽有难度,但并非“毫无成功希望”(not fanciful)。批准部分: 法院批准了BB就明确为CHL和EHI自身工作所产生的费用获得即决判决。理由: 即使根据被告自己的“附属合同”理论,CHL和EHI也应对BB为其自身(而非其子公司)提供的服务付费。这部分费用金额为1,026,053.67美元。费用评估: 该金额的合理性(reasonableness)需要由诉讼费用法官(Costs Judge) 进行普通法评估(common law assessment)。法院允许被告修改其抗辩以纳入对费用合理性的质疑点。本案判决对BB而言是一次战术性胜利。它成功地为应对EHC可能毫无价值的巨额反索获得了坚实的费用保障,极大地降低了自身的风险。同时,它也立即收回了一部分毫无疑问应付的律师费。
对CHL和EHI而言,他们成功避免了案件被全部驳回的结局,核心抗辩得以保留至庭审,但他们必须为其子公司EHC继续诉讼提供巨额担保,财务压力巨大。
本案凸显了在国际商业纠纷中,当对方当事人财务状况不佳时,费用担保是一种重要且有效的风险控制工具。同时,它也展示了英国法院在即决判决申请中的谨慎态度:对于涉及复杂事实争议、需要口头证据检验的案件,法院倾向于交由全面审理而非提前决断。
来源:张律说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