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释法:“诽谤”刑事自诉与商业诋毁的法律分析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8-31 09:03 2

摘要: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呈现民事救济与刑事追责并行的双轨制。刑事自诉程序为公众人物维权提供了重要途径,但其入罪标准严格,证据门槛较高;而商业信誉保护则更强调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信息爆炸与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名誉权与商业信誉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呈现民事救济与刑事追责并行的双轨制。刑事自诉程序为公众人物维权提供了重要途径,但其入罪标准严格,证据门槛较高;而商业信誉保护则更强调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背景事件简介】2025年8月,著名歌手韩磊针对网友许某女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让我怀孕后拿走我的电话不还"等言论,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无独有偶,某平台销售的99元东北大鹅产品遭遇质疑后,商家迅速采取法律行动,声明"对诋毁诽谤已开始取证"。(来源于网络已公开新闻)

本文以歌星名誉诽谤刑事自诉案与东北大鹅销售事件为切入点,解析名誉权受损的刑事入罪标准、自诉转公诉的认定条件,辨析侵犯名誉权与商业信誉的法律界限。(【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诽谤刑事自诉的入罪认定标准

(一)争议焦点对网络用户发布不实言论,要求追究诽谤罪刑事责任。法院进行刑责认定的争议焦点集中于:

1.言论是否捏造事实;2. 传播范围与损害后果是否“情节严重”;3. 自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象特定性要求‌:诽谤对象必须是特定自然人,且被害人需证明侵权内容明确指向自己。

‌证明标准有别于民事侵权‌:

1、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而非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2、被害人不仅需证明诽谤行为存在,还需证明该行为与名誉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根据《刑法》第246条,诽谤罪需满足以下要件:

主观上须具备明知虚假仍故意传播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损害结果必须达到损害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中,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刑事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需被害人主动提起自诉,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2“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标准

结合司法解释及实践,诽谤罪“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传播范围和损害后果等法定的严重情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证据链(如言论内容是否捏造还是存在一定事实依据、传播数据、相关损害鉴定等)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同时需区分言论的真实性与主观动机。若言论涉及公众人物且未超出合理批评范畴,可能不构成犯罪。

(三)明星等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特殊性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容忍义务须注重法律平衡,公众人物因社会影响力,需对合理批评承担更高容忍义务。司法实践中,需区分:

1、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对事实的质疑属意见表达,不符合侵权要件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2、恶意诋毁与正当监督:若言论明显偏离事实且无合理依据,仍可能构成侵权甚至涉嫌犯罪。

1、自诉转公诉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情形包括: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如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案件性质转变:如发现诽谤行为背后存在其他公诉犯罪(如敲诈勒索)。

对于被害人提供证据困难的,取证中可借助公安机关的协助程序:网络诽谤中,若被害人难以获取关键证据(如IP地址、传播数据),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司法实践中的转化条件:

转化需满足公共利益受损的客观事实: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情形,若诽谤言论引发粉丝群体对立、社会舆论失控,或涉及有组织网络攻击等,自诉案件能转公诉,公安机关可主动介入。

2、诽谤罪由自诉转公诉的核心标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具体认定包括:

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国际影响,损害国家形象;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符合公诉条件。

三、关于商业诋毁法律属性

1、对商家进行商业诋毁认定的法律要点:

‌商业信誉保护的法律依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17条则明确了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赔偿计算方式。

法律性质与保护对象差异:

‌与个人名誉权不同,商业诋毁涉及的是保护经营者商业声誉,属竞争法范畴,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商业诋毁需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商业诋毁案件需导致交易机会减少、经济损失等。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经营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订单剧减、资金链断裂、股价暴跌等"重大损失",或"多次侵权、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情节。

2、名誉权保护的是个人(含法人)的社会评价,属人格权范畴;名誉权侵权无特定主体要求,行为方式可包括侮辱、诽谤,需社会评价降低。

东北大鹅销售事件若涉及的仅是网友“捏造事实”的诽谤,不存在其他商家捏造事实并广泛传播,虽导致销量暴跌,但可能不构成商业诋毁,仍然属于名誉权纠纷的行为。

结语:名誉权刑事自诉与商业信誉保护,涉及个体权益、市场竞争与公共利益的复杂交织。法律应与时俱进,通过细化标准、完善程序,实现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以法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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