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农村的河流、湖泊与池塘,电鱼现象时有发生,看似简单的捕鱼行为,实则危害巨大,不仅破坏渔业资源,还威胁水域生态环境。打击农村电鱼现象,已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迫切任务,而完成这一任务,法律与全民参与是关键。
农村“电鱼现象”频发,法律发威与全民参与缺一不可
在农村的河流、湖泊与池塘,电鱼现象时有发生,看似简单的捕鱼行为,实则危害巨大,不仅破坏渔业资源,还威胁水域生态环境。打击农村电鱼现象,已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迫切任务,而完成这一任务,法律与全民参与是关键。
电鱼行为危害严重,被称为“绝户式”捕捞。电鱼时,强大电流会瞬间麻痹或直接电死范围内的鱼。小鱼当场死亡,侥幸存活的大鱼,生殖系统也会被电流损伤,基本丧失繁殖能力,直接导致鱼类种群数量锐减,破坏渔业资源可持续性。以长江流域部分水域为例,曾因电鱼现象泛滥,一些常见鱼类种群数量急剧下降,严重影响渔业发展。
电鱼还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连锁破坏。电流不仅伤害鱼类,水中浮游生物、底栖生物也难以幸免,这些生物是水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减少或消失会破坏食物链,使整个生态系统失衡。被电死的水生生物沉入水底腐烂,会消耗水中大量氧气,导致水质恶化,甚至造成局部水域“死水”现象,影响周边农业灌溉和居民生活用水。
电鱼作业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电鱼设备的电流电压往往较高,操作过程中,电鱼者稍有不慎就会触电,每年都有因电鱼导致人员伤亡的悲剧发生,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可能对周围无辜群众造成伤害。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电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也指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些法律条款为打击电鱼行为提供了有力依据。
各地积极依据法律开展打击行动。重庆在2024年侦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52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00余名,打掉犯罪团伙85个,查获渔获物2218公斤,收缴作案工具860套,有效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柳城县于今年3月14日开展渔政罚没物资处置现场行动,集中拆解和销毁27艘“三无船舶”和21套电鱼工具,彰显打击电鱼行为的决心 。这些行动有力震慑了违法者,对保护水域生态起到积极作用。
然而,仅靠法律发威还不够,打击农村电鱼现象更需全民参与形成合力。一方面,群众是电鱼行为的直接目击者,其举报能为执法部门提供线索。许多地方设立举报电话、信箱,鼓励群众举报电鱼行为,对核实的举报给予奖励,激发群众参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宣传教育能提高群众环保和法律意识,让大家认识电鱼危害,自觉抵制并劝阻电鱼行为。各地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在乡村宣传栏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电鱼危害和法律后果,营造全民参与保护水域生态的氛围。
此外,还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一些环保组织和志愿者团队主动参与水域巡查,协助执法部门监督电鱼行为,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带动更多人关注和保护水域生态。在一些农村地区,村民自发成立护渔队,定期在周边水域巡逻,发现电鱼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形成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良好局面 。
打击农村电鱼现象,是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只有法律发威与全民参与双管齐下,才能形成强大威慑力,有效遏制电鱼行为,让农村水域重现生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来源:嗑娱脑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