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朋友圈发布女子照片和手机号,暗示其从事不正当行业,导致该女子不断被陌生人骚扰,信息发布者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在朋友圈发布女子照片和手机号,暗示其从事不正当行业,导致该女子不断被陌生人骚扰,信息发布者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2025年5月的一个晚上,周某(化姓)和朋友相约在KTV唱歌,偶遇醉酒人员搭讪、辱骂。在此过程中,王某(化姓)从KTV内出来,不问缘由也开始辱骂周某。后双方冲突升级,王某伸手推搡周某,周某朋友当即报警。经派出所调解,王某赔偿周某3000元。
调解结束后,王某在朋友圈发布调解过程中偷拍的周某照片并配文“给你的三千元花完了吗”,同时在评论区曝光周某手机号;王某还发布一条朋友圈聊天截图,暗示某女子从事不正当行业。
周某诉称,王某的朋友圈发布后,不断有陌生人加自己微信进行骚扰,并有认识的人前来询问,王某的行为对其造成很大思想负担,应当在朋友圈连续三天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王某辩称,其第二条朋友圈所说为另一人,是周某自己对号入座,陌生人微信骚扰也非自己所发朋友圈导致;周某报警后,自己已删除这两条朋友圈信息。
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中连续发表两条图文信息,结合信息内容看,被告王某暗示原告周某存在有违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虽然被告已经将案涉朋友圈信息删除,但是删除时间无法确定,且被告朋友圈好友有1509人,朋友圈信息经微信好友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可被社会大众知悉,导致周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周某名誉权的侵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以公开方式向周某道歉(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发布后至少在三日内不得删除);此外,王某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支付周某律师代理费2000元。
来源:法治网
来源:汕头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