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业主发“”视频被物业人员告上法庭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3-24 17:52 2

摘要:南宁一家物业公司员工与业主发生冲突。业主拍“抖音”视频发到业主微信群,并发表看法,引发业主讨论。不料,物业公司员工以该业主构成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业主的行为究竟是批评监督还是名誉侵权?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给出答案。

南宁一家物业公司员工与业主发生冲突。业主拍“抖音”视频发到业主微信群,并发表看法,引发业主讨论。不料,物业公司员工以该业主构成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业主的行为究竟是批评监督还是名誉侵权?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给出答案。

与物业人员发生冲突,业主发布“监督”视频

何某是为南宁市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的员工。

2022年10月,物业公司经法院判决需撤离小区,并移交物业资料、物业服务用房等。物业公司未及时撤离及办理交接工作,导致小区业主与何某等物业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当时,有业主将现场视频及物业用房内视频上传到业主微信群。一些业主在群内评论,称何某在冲突中故意倒地抽搐,表现力像是“表演系毕业的”。何某为挤开人群进入物业用房,将坐在门口椅子上的朱某掀翻在地。

11月,朱某通过其个人“抖音”号,发布物业用房内何某倒地的视频,在视频内添加“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出小区,这些人还赖着不走,一出好戏在此上演”文字,并在视频下方称“监控拍下的这个神级表演,员工可以拿金鸡百花双料影帝了”。该视频被转发到小区多个业主微信群,在“抖音”及微信群中,引发多人评论。

此后,何某向良庆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朱某公开赔礼道歉、删除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失。

批评监督未超合理限度,不当行为应予纠正

何某称,朱某在“抖音”发布视频的行为,使其亲友及小区群众对此议论纷纷,家庭生活受到影响。朱某的言论属于故意传播虚假事实或传播侮辱、贬损他人人格或尊严的不当评论,足以导致她的社会评价降低,可以认定为诽谤或侮辱,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朱某辩解,她的言论并未造成何某社会评价降低,同时言论属于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良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发布的监控视频包含何某在内的多人影像,视频内容为何某作为物业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实施行为。朱某对视频进行说明和评论,言辞存在嘲讽、批评之意,但总体而言并未超过批评监督的合理限度,尚不属于侮辱、诽谤,不构成名誉侵权。但考虑朱某对视频添加的评论确实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且冲突之后何某及其所在物业公司也不再为朱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此法院判令朱某删除其发布的视频。

法官提醒:

我们在公共场合进行意见表达时,应客观公正,可以质疑、批评,但评论时应以事实为前提,就事论事,不作误导性评论、不损害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众在互联网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发布的内容应该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利用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天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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