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胡某和佳佳曾经也是一对沉浸在爱情甜蜜中的情侣。然而,相处中的频繁争吵,让这段感情逐渐千疮百孔,最终两人无奈分道扬镳。对于胡某而言,分手似乎只是他单方面无法接受的结果。
在爱情的旅程中,当缘分走向尽头,和平分手本应是故事的终章。但现实中却总有一些人,在感情破裂后难以释怀,陷入执念的泥沼,做出令人意想不到的极端行为。
胡某和佳佳曾经也是一对沉浸在爱情甜蜜中的情侣。然而,相处中的频繁争吵,让这段感情逐渐千疮百孔,最终两人无奈分道扬镳。对于胡某而言,分手似乎只是他单方面无法接受的结果。
2022年8月的一天,下班后的佳佳在自家楼下,冷不丁看到一个熟悉的身影朝自己走来。她定睛一看,竟是胡某。胡某满怀期待地提出想要复合,可佳佳在深思熟虑后,果断拒绝了他。两人情绪激动,没说几句便不欢而散。佳佳只当这是一次偶然的碰面,并未放在心上。
但没过多久,诡异的事情接踵而至。佳佳又在街上遇到胡某,同样的场景再次上演,胡某又提起复合之事。短短一个月内,这样的“偶遇”频繁发生。佳佳越想越不对劲,一种不安的感觉在心底蔓延开来,她感觉胡某就像在自己身上装了监控,总能精准地找到自己。
这种被窥视的感觉,让佳佳心里直发毛。于是,她开始仔细检查随身物品。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在自己每天骑着上下班的电动车座椅下方,她发现了一个可疑物件。
原来,分手后的胡某不甘心就此失去佳佳,一心想着复合。可佳佳对他避而不见,这让胡某动起了歪脑筋。从朋友那儿得知安装定位器就能掌握对方行踪、制造偶遇后,他盯上了佳佳日常使用的白色电动车。他觉得只要把定位器装得隐蔽些,就能知晓佳佳的一举一动。
于是,胡某托人买了定位器,先在自己车上试用一周,确认没问题后,趁人不注意,悄悄安装到了佳佳的电动车座椅下。为了防止定位器没电,他还接上自己的充电宝,用黑色胶带包裹好,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
而另一位女孩小美,也遭遇了类似的可怕经历。有个叫张三的男子,像个阴魂不散的幽灵,小美走到哪儿,他跟到哪儿。小美感觉自己毫无隐私可言,一举一动都被张三摸得透透的。那种被人紧紧盯着的感觉,让小美恐惧不已。在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小美决定对自己身边的东西来个彻彻底底的大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果然,在她电动车座椅下面,藏着一个小小的定位器。
至此,小美才明白,原来张三为了能时不时制造和自己偶遇的机会,竟想出了如此荒唐的点子。更离谱的是,张三怕定位器没电影响他追踪小美的“计划”,还特意在旁边装了个充电宝,就为了能一直掌握小美的行踪。
好在佳佳和小美都果断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出击,将自以为计划天衣无缝的胡某以及张三抓获。最终,经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胡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张三也因同样的罪名,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罚款1000元。他们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那么,究竟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根据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且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情节特别严重,刑罚会更重,将被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把公民个人信息当成商品,卖给其他人。这种将他人隐私明码标价进行交易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德伦理,更是严重触犯法律。
第二种,给别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无论主动提供还是应他人要求提供,只要未得到授权,就是违法的。
第三种,偷偷摸摸地窃取公民个人信息,这种行为如同在黑暗中窃取他人隐私的小偷,将别人的隐私据为己有。
第四种,兜底条款规定,除了前面三种明确列举的方式之外,只要是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诸如骗取、抢劫、抢夺个人信息等等,都同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说到这儿,很多人可能会疑惑,到底哪些属于个人信息呢?像小美爱吃黄焖鸡,平时喜欢看刑法书,还爱在朋友圈发照片,这些算个人信息吗?
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说明。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和其他信息搭配起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各种信息。其中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等。
需要明确的是,刑法里所说的个人信息,必须能精准地对应到某一个人。要是不具备这种能识别到具体人的特性,那就不算个人信息。比如小美头发是棕黑色的,眼睛是双眼皮,爱吃黄焖鸡、爱看刑法书,这些信息虽然能体现小美的一些特点,但光靠这些很难精准地认出小美这个人,所以一般来说,这些不算刑法意义上的个人信息。
还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如果个人自愿把个人信息披露出来,通常不存在侵犯个人信息的问题。这是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规定,若取得个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这意味着,只要有个人同意,处分别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就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而且,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不过这里强调得是合法公开的信息。
例如,有人收集整理律师事务所在网站上公布的个人电话和电子邮件,然后卖给需要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或者有人把各个大学网页上公布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办公电话、电子邮件收集起来,出售给考生。对于这些人收集、整理、出售的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有一种复杂的情况需要注意,比如张二从网上下载了别人非法上传的个人信息,像黑客在网上发布的个人信息,然后张二又把这些信息卖给其他人。这些信息虽然在网上有传播,但它们并没有得到信息所有人同意发布的授权,不属于合法信息。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像张二这种出售者是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
在当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社会,信息增长速度快得超乎想象。庞大且持续膨胀的信息量,也使得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变得越来越常见。但法律无法将所有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都纳入犯罪范畴,只能对那些情节最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刑法里的个人信息被分为三类,分别是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
敏感信息包括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这四种。这些信息一旦泄露,极有可能对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重要信息则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一般信息就是除了前面两种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
这三类信息的入罪标准各不相同。敏感信息达到50条以上,就可能构成犯罪;重要信息要达到500条以上;一般信息则需要达到5000条以上才可能构成犯罪。就拿张三在小美电动车上安装定位器这事儿来说,他所获取的小美行踪轨迹信息,就属于敏感信息。只要他获取的这类敏感信息达到50条以上,就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了。
在执法实践中,常常能看到一些私家侦探,为了抓小三,就在别人车上安装定位器,结果最后因为这种行为被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有些人,为了赚钱,出售明星的行踪信息,这同样也可能构成此罪。
胡某和张三或许觉得自己挺委屈,他们自认为是为了爱情,想多制造点和对方接触的机会,并没有什么恶意。然而,必须清楚的是,人类所有的情感都需要有节制,不能因为爱,就觉得任何行为都变得理所当然。
爱一个人,并不意味着可以为了他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比如杀人;也不意味着可以让他为了你去冒险,将他置于危险之中;更不意味着可以无节制地骚扰对方,影响其正常生活。
在当下这个时代,爱似乎被捧到了一个无比崇高的地位,各种影视片都在极力歌颂、赞美、崇拜爱,仿佛只要打着爱的旗号,做任何事都变得正当合理。
但实际上,所有极端的爱,往往不是害了自己,就是害了别人,都需要受到节制,也理应受到法律的必要约束。
来源:文盲诗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