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煤矿企业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检查发现宣威市鑫煤矿业有限公司马龙煤矿违法事实
1.煤矿1114采煤工作面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铰接顶梁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煤矿企业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2.煤矿1114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全出口未使用“四对八梁”等安全设备加强支护;
3.检查时发现1114采煤工作面有4名职工(韩成龙、沈立勇、孙西称、崔庆吉)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等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煤矿企业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处罚依据 1.2.3.(鉴于煤矿及时撤出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4名职工,并积极配合调查,按第二阶次从轻处罚)的规定,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合并处罚煤矿企业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宣威市鑫煤矿业有限公司马龙煤矿成立于2025年05月22日,注册地位于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文兴乡白药村委会中新村,法定代表人为秦*勇。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