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提起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没有一个不是骂骂咧咧的。 因为兄弟义气也好,被家人朋友哄骗也罢,一时上头签了担保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上落了“担保人:某某”的款,以为只是随便签个字,结果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再扣上一笔债务,严重的还要因此被限制消费甚至失信。
担保人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主要战场,不在担保合同
提起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没有一个不是骂骂咧咧的。 因为兄弟义气也好,被家人朋友哄骗也罢,一时上头签了担保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上落了“担保人:某某”的款,以为只是随便签个字,结果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再扣上一笔债务,严重的还要因此被限制消费甚至失信。
签字一时爽,承担责任泪汪汪。之前连续写担保解释的法条解读,有不少网友留言说自己被债权人起诉实在冤枉,有没有办法证明担保合同无效?之所以会这么问,是因为人们理所当然地以为无效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这实在是个误解。
被起诉的担保人,除了证明担保合同无效,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来脱责? 今天就这个角度来写写。
担保人脱责角度梳理
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有用吗?
没大用啊兄弟们 ,担保合同无效,可不是大嘴一张撕了合同就能了事的,对合同无效有责任的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责任,几乎等同于担保责任!
过往文章—— 坑担保人还是坑债权人?——从一个真实案例理解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7条
法条依据: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在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担保人得完全无过错才有可能不承担责任,这需要债权人一个人有过错。债权人拉担保人入局就是为了稳妥,怎么会留个大尾巴给人踩?
所以理论归理论,当债务人一分钱都还不起的情况下,只盯着担保合同找问题,担保人至少也得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严重情况下要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角度没大用,重点在下面↓
主张 主合同无效,有用吗?
有用
用体系思维来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担保人想要完全脱责,首先须着眼主合同效力。
这也是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7条的华点: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的“ 不承担责任”不仅不用承担保责任,连赔偿责任也不承担。
所以,别只盯着担保合同,被起诉,先去看看主合同什么情况。
主张主合同变更没得到担保人同意,有用吗?
有用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经债务人书面同意即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可以要求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保证人对展期后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这一点的妙处在于不需要咬文嚼字地计较债权人个债务人是否真正改签了一份合同,只要他们实际履行时变更了履行方式,担保人就可以脱责(保证是担保的下位概念)。
比如合同约好货到付款,结果债权人没收到全款就发货,债务人未能支付货款,担保人是可以脱责的——债权人未取得担保人同意就变更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将风险转嫁给担保人,是不应受保护的。
结语
这篇文章不是在教不诚信的担保人跑路,真符合承担责任的情形,他也跑不掉。
可是现实生活中,受亲戚之托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签下担保合同的人实在不少,早些年生意好做,有的债权人也收过几年丰厚的利息,不应把产生债权债务的责任全推给担保人这个角色。
而做担保人的老百姓,通常又是不懂法的,懂法也不会随便就签字了。很多人不知道法律是侧重于保护担保人的。多传播,没坏处,大家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来源:京畿金融资产与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