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8月2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荆门市苏家垄遗址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于2025年9月30日
关于向社会公布《荆门市苏家垄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年8月2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荆门市苏家垄遗址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该条例草案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也可直接登录荆门市人大信息网“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栏”进行评论,提出意见。
通讯地址: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大道9号(荆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子邮箱:jmrdfgw@126.com)
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
荆门市苏家垄遗址保护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展示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苏家垄遗址保护,弘扬曾随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本条例适用于苏家垄遗址的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展示利用、传播交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苏家垄遗址,主要位于京山市坪坝镇行政区域内,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苏家垄墓群和罗兴遗址(居住址及冶炼址)、范家湾遗址等遗址及其保护区划内相关历史文化遗存共同组成。
第三条【保护原则】苏家垄遗址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维护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协调,发挥遗址的文化传承作用。
第四条【政府职责、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荆门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苏家垄遗址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遗址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将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京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苏家垄遗址保护区划内的保护工作,将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坪坝镇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苏家垄遗址保护区划内的社会治理,配合做好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
苏家垄遗址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荆门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京山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苏家垄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荆门市、京山市发改、教育、公安、财政、规划、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住房、交通运输、水利湖泊、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苏家垄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职责】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负责苏家垄遗址保护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苏家垄遗址日常保护和管理;
(二)对涉及苏家垄遗址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负责具体实施苏家垄遗址保护有关规划;
(四)协助做好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苏家垄遗址本体展示、相关文物和资料的征集、整理、修复、收藏及陈列展示;
(六)负责苏家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行管理;
(七)开展苏家垄遗址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其他与苏家垄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研究、捐助资金、捐献文物、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
对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苏家垄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苏家垄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苏家垄遗址保护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规划编制】京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苏家垄遗址保护规划,组织编制苏家垄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各类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条【区域协同】京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时,应当加强与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商,确保规划目标协调统一,规划措施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保护对象】苏家垄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墓葬区、居住址、冶炼址及其他珍贵文物出土点等历史遗迹;
(二)青铜器、陶器、玉器、漆器、炼渣、矿料等地下埋藏文物或者馆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遗址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
(四)苏家垄遗址保护区划内其他应当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
第十二条【保护区划范围及其保护标志界桩】苏家垄遗址保护区划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苏家垄遗址保护标志和界桩。保护标志应当载明苏家垄遗址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管理机构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内禁止事项】在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盗掘、哄抢、私分、非法侵占文物;
(三)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四)违规采砂、采石、取土、打井、建坟、挖塘、深翻土地等;
(五)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苏家垄遗址安全的物质;
(六)违规砍伐林木、种植危害文物本体的植物等;
(七)在文物或者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八)其他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事项】在苏家垄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工程;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
(四)其他可能影响苏家垄遗址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保证苏家垄遗址的安全。
在苏家垄遗址保护区划内,京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苏家垄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高度、外观、色调、风格应当符合苏家垄遗址保护规划有关规定,与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对苏家垄遗址保护区划内已经存在的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建(构)筑物,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限期进行治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除、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土地管理】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根据保护管理的需要,依法逐步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批宅基地。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苏家垄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将保护范围内原有村(居)民逐步迁出安置。征收土地和迁出村(居)民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规定,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社会治理】 苏家垄遗址范围内应当依法开展社会治理,对实有房屋、实有人口、实有田产等进行登记,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十九条【保护补偿制度】荆门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苏家垄遗址保护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苏家垄遗址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具体补偿办法,保持市域内补偿办法的协调统一,对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因文物保护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文物保护员、文物保护组织】鼓励通过聘请文物保护员、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等方式协助开展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
京山市文物行政部门、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对文物保护员、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防盗监测】京山市、坪坝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苏家垄遗址文物防盗工作,健全完善巡查监管制度,安装智能化监控设备,防止盗窃盗掘遗址文物。
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存遗址相关数据,定期对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京山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苏家垄遗址保护应急预案,报京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危及苏家垄遗址安全事件,或者发现苏家垄遗址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协作机制】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郑家河灌区水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对可能影响苏家垄遗址安全的隐患,及时采取防范和整治措施。
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与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协商建立苏家垄遗址保护协同执法机制,组织联合调查、协同执法。
第二十四条【公益诉讼】对妨害苏家垄遗址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章 展示利用
第二十五条【展示方式与数字化】依托苏家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京山市苏家垄遗址博物院对遗址及其所属文物进行展示,组织开展学术研究、爱国主义教育、社会实践、观光旅游等活动。
苏家垄遗址公共数据应当纳入京山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与相关行业、领域信息共建共享,服务苏家垄遗址考古研究、遗产保护、文化传播等相关活动。建立文物数字化展示系统、数据库共享平台等,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实现遗址展示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二十六条【遗址公园建设与乡村振兴】苏家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苏家垄遗址保护规划,遵循有利于遗址保护、 展示与利用的原则,注重科研、教育和游憩等功能的发挥。
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苏家垄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调机制,利用苏家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开放运行,促进村(居)民依法有序参与苏家垄遗址保护和区域发展,带动周边发展,促进村(居)民就业。
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利用苏家垄遗址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遗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开发文博创意产品及相关衍生品。
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苏家垄遗址相关的名称、标识、品牌文化的建设和传播,推动相关商标和域名注册,做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研究推进与学术交流】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遗址保护利用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促进专业人才成长,为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苏家垄遗址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宣传监督】利用苏家垄遗址拍摄影视作品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接受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确保苏家垄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安全。
第三十条【文旅融合】京山市人民政府统筹苏家垄遗址及其周边相关旅游经营业态,引导各类业态合理布局,建设特色旅游景区、特色旅游目的地,对相关经营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鼓励跨区域协同开展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联合申报曾国遗址群“金道锡行”入列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联合周边文旅资源打造曾随文化特色旅游线路,加强曾随文化的跨区域交流合作、文旅融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京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京山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规定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京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荆门市苏家垄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8月28日在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荆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高 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关于《荆门市苏家垄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一、起草背景
苏家垄遗址保护是传承曾随文化精髓、彰显长江文明脉络的关键环节,是荆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更是保障文物安全、提升文化影响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推动实施了一批重要文物保护项目。苏家垄周代遗址入选“2017年中国考古新发现”,获批国家考古公园遗址立项。随着苏家垄遗址考古工作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不断推进,苏家垄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困难日益凸显。
一是“人地矛盾”突出。遗址核心分布区与坪坝镇苏家垄村等6个行政村的生活生产区域高度重叠,村民日常活动对遗址本体的破坏风险持续存在。
二是“跨区治理”困境。除了遗址主体分布于京山市范围,其范围还涉及孝感等地,跨区域管理协调不畅,执法尺度差异容易形成管理真空地带。
三是“权责失衡”问题。文物保护与民生发展仍然需要协调,由于补偿机制不健全、资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村民保护积极性不高,影响了遗址的整体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遗址保护和利用,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改善的关系,弘扬荆楚文化,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为遗址保护提供刚性约束。
二、起草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为根本指引,以其确立的文物保护理念、原则与制度体系为基石;以《湖北省实施办法》为具体执行框架;紧密贴合国家最新政策导向,如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大遗址保护规划和用地保障的通知》(办考发〔2024〕12号)、国家文物局《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文物保发〔2021〕29号)等政策文件;充分借鉴地方成功经验,凸显文物安全责任落实、跨区域协同保护等湖北特色,着重平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强化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相互协同。
三、起草过程
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果,2024年7月,指导京山市成立起草专班,委托湖北省古建筑保护中心协助开展《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主要分为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评估论证等阶段。
(一)调研阶段:一是准备阶段。收集与文物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遗址保护立法和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立法参阅件。二是实地考察。组织专班专题考察四川三星堆、金沙,浙江良渚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重点学习研究立法实施历程、考古遗址公园的项目建设及管理运营等工作。三是争取指导支持。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立法调研,对立法工作给予重要指导;省文旅厅调研苏家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申报工作,指导立法与国家标准衔接。
(二)起草阶段:2025年1月,湖北省政协委员付永锡在湖北省两会提案中呼吁省级层面支持该项立法。3月,《条例》纳入荆门市2025年立法计划。4-5月,起草专班完成《条例(草案)》初稿。
(三)征求意见和评估论证阶段:6月23日,京山市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7月14日,形成《条例(草案)建议稿》,上报荆门市政府;7月15日起,市司法局对草案审查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京山市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7月23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研究会商相关问题;7月25日,市司法局组织立法调研组,对《条例》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7月31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由总则、保护管理、展示利用、法律责任及附则构成,共5章3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本《条例》将苏家垄遗址的保护范围明确界定为京山市坪坝镇行政区域内,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苏家垄墓群和罗兴遗址(居住址及冶炼址)、范家湾遗址等遗址及其保护区划内相关历史文化遗存共同组成。同时考虑到遗址保护工作需秉持整体性和系统性原则,确保对遗址文化内涵的全面认知与科学保护,通过广泛征求考古学、历史学、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权威专家的意见,经审慎研究与科学论证,《条例》将已公布的国保单位名称“苏家垄墓群”调整为“苏家垄遗址”。
(二)关于管理体制和职责划分。《条例》探索构建“市-县-镇-村”四级联动的保护管理体系,明确荆门市、京山市两级政府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导责任,同时规定发改、规划、生态环境等10余个部门的协同职责。明确了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具体负责遗址日常保护、考古发掘、展示利用等8项核心工作,实现专业化管理。
(三)关于保护措施和管控要求。《条例》科学嵌入了国家政策,明确构建4项核心制度:一是分区管控与数字化保护双重保障机制,明确遗址保护工作按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个层级分类管理,对各区域内的禁止行为分别作出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保护范围内8类、建设控制地带内4类禁止行为;同时构建数字化保护制度,要求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共享平台。二是考古前置制度,要求土地出让前必须完成考古调查勘探。三是保护补偿机制,对因遗址保护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补偿。四是创新性地构建了社区协同治理机制,要求对保护区内房屋、人口、田产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通过网格化管理确保保护措施落实。
(四)关于展示利用和文旅融合。《条例》专章规范了遗址的活化利用,重点规定:依托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开展科研教育和旅游活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曾随文化特色旅游线路开发;鼓励村民参与遗址相关服务业。特别强调展示利用必须遵循“保护优先”原则,所有活动不得损害遗址本体安全。
(五)关于协同保护和区域联动。针对遗址跨两个行政区域特点,《条例》要求建立3项机制:一是与相邻地区的规划协调机制;二是郑家河流域水环境联合防控机制;三是跨区域协同执法机制。同时推动联合申报“金道锡行”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实现文化资源的整体性保护。
(六)关于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条例》构建了立体化监督体系:设立群众举报制度;建立文物保护员队伍;引入检察公益诉讼;明确政府部门失职追责情形。在处罚设定上,既衔接上位法规定,又结合地方实际细化操作标准,增强法规执行力。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洞庭湖边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