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团播主播算不算员工?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8-29 11:25 1

摘要:在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不少年轻人选择了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职业。可是在光鲜亮丽的镜头背后,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认定却如一团疑云。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团播主播与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明确本案中的主播小王与传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不少年轻人选择了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职业。可是在光鲜亮丽的镜头背后,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认定却如一团疑云。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团播主播与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明确本案中的主播小王与传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小王在某传媒公司从事团播主播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由传媒公司提供直播场地及设备,小王的收入按照直播打赏收益的45%比例分成,每月收入金额不等。

后续双方因劳动报酬等问题产生争议,小王向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与某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2024年11月20日,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小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仲裁请求。小王遂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王与被告某传媒公司是基于合作共赢的模式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小王从事的工作内容不属于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对外进行的职务行为,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故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组织从属性。

小王提交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等,能够证明其收入以及被告向其转账的交易行为,但无法证明其为工资收入,且双方对收益的分配有明确的约定,这种约定分成的收益分配方式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该行为不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故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从属性。

小王提交的工作群聊天记录、与被告公司管理人员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被告对公司人员的工作行为有规范要求,但该行为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不应视为双方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从属性。故原告诉请确认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付工资、二倍工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小王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二审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时,要秉持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相关规定,剥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层层“迷雾”,以考勤、着装管理、派单、绩效考核、工资发放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新就业形态如同时代的附属品在新生与淘汰的循环中更迭,成为其所属时代最深刻的烙印,网络主播就是当下最典型的新就业形态。但是目前的直播平台和mcn公司多如牛毛,对网络主播签约、管理非常不规范,高额违约金、工资拖欠等现象将这些逐梦的年轻人困在平台里,甚至在准备通过诉讼维权时,都不知道自己在为哪个公司打工,该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在此,我们也提醒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要保留好用工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便产生争议之后,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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