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拐卖人口,分尸起步?—历代王朝如何打击“人贩子”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8-29 09:19 1

摘要:而这人口买卖,尤其是把良民变成奴婢,逼入青楼的做法,更是动了朝廷的两个命门:一是户籍制度,国家收税征兵就靠它;二是家庭伦理,儒家社会最注重这个。

自古以来,人口买卖就是历朝历代的心头大患。

这人口买卖在古代有不少的叫法:略卖、和卖、掠卖。说白了就是拐卖人口。

而这人口买卖,尤其是把良民变成奴婢,逼入青楼的做法,更是动了朝廷的两个命门:一是户籍制度,国家收税征兵就靠它;二是家庭伦理,儒家社会最注重这个。

所以拐卖人口,历朝历代都把它列为重罪,从汉到清,刑罚也是越来越细,越来越狠。

首先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略卖”和“和卖”。

略卖,就是明抢暗骗、暴力挟持,拐骗后贩卖,属于“硬操作”,处罚最重;

和卖,表面上是“自愿交易”,实则坑蒙拐骗,属于“软操作”,处罚稍轻。

不过这轻也是相对而言,放到今天来看,也是一种重处罚。

那么亲人之间卖儿卖女,卖弟卖妹,有没有处罚呢?

对于这种“自己人卖自己人”的事,虽然判罚比外人略轻,但照样要治罪。

因为古代朝廷既要维护家庭伦理,也要防止亲属之间“相互拆台”乱了伦理。

那对于这样拐卖人口,不同的朝代有什么的惩治政策?

先说汉唐时期,那出手是相当狠的。

汉代对付拐卖,就一个字:杀。而且不是一般地砍头了事。

《汉书·刑法志》里写得很清楚:“略人、略卖人……皆磔。”

什么叫“磔”?就是分尸。汉景帝废除磔刑后,改为“弃市(斩首示众)”。

这种惩罚,可谓是顶级了,说明人口拐卖是顶级重罪。

到了唐朝,《唐律疏议》更加系统化。

略卖良人当奴婢的,绞刑;

略卖为部曲(半自由人)的,流放三千里;

就算是卖给人家当老婆孩子的,也得判三年徒刑。

表面自愿交易的“和卖”,减一等,流放起步。

至于卖亲属,卖自家人,照样有相应的处罚。比如哥哥把弟弟妹妹卖了为奴,等同于“斗殴杀弟妹”的罪,流放三千里;卖自己子女为奴的,等同于斗殴杀子女”,判刑一年半。这个在“尊长卑幼”的伦理框架下的处罚相对较轻,但也属于犯罪。

而在宋朝,基本继承唐律,但皇帝还是会时不时地下诏加重刑罚,尤其是针对拐卖儿童和跨境拐卖的,通常都是“斩”。

到了元朝,拐卖良家之人为奴的,处死;和卖的,杖一百七,流放。

当然这种处罚对于蒙古贵族是不那么适用的。不过元朝对拐卖人口有“创新”。

以前都是针对人贩子,元朝则增加了追求“买方责任”:明知道是被拐人口还买的,按照罪犯的惩罚减一等。也就是买方买了个被拐卖的人,自己也可能会被判处流放。

到了明朝,针对人贩子的法律“宽松”了点,比如《大明律》规定,略卖良人为奴的,不再绞死,改为打一百杖➕流放三千里。同时强调,受害者无罪释放,送回本家。

而清朝,表面上是继承了明朝律法,但实际上通过“条例”的办法,对拐卖犯罪那是越打越严。

乾隆皇帝说:拐卖妇女儿童的主犯,绞监候(绞刑暂缓执行,等待复核)。

嘉庆认为:拐卖团伙的头子,斩立决。

道光皇帝则说:跨省拐卖的,首犯斩立决,从犯绞立决,都是死刑立即执行。

此外,清朝和元朝一样,都有追求买方的责任。

比如买方明知故买,那就与犯人同罪;中介牙人知情介绍,减一等处罚;地方官辖区发案频繁的,罚俸降级(这个说不定地方官会捂着)。但这一套如果能严格执行倒也能震慑一下人贩子。

可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只要有利益,这样的事,不可能禁绝。

可古代靠重刑威慑➕精细区别➕连带问责等一套政策,却也没办法杜绝人口买卖。

贫困家庭自愿卖儿卖女,法律也通常睁一眼闭一只眼;

另外地方基层吏员、官员的执法能力也有限,山高皇帝远的地方,王法常常管不到;甚至一些恶官恶吏甚至私下会参与人口贩卖;

再加上社会伦理上默认的家长对子女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人身支配权”,也极大地削弱了政府的打击力度。

最重要的是,法律都只禁止“良人”买卖,对于那些非良人,甚至是贱籍的人口拐卖都不怎么关注。

总而言之,古代中国打击人口拐卖,大体上是既要护住人,也要稳住家,更是要保住江山。虽然律法上存在局限性,但重刑原则和连带责任对我们当下社会仍有具有借鉴意义。

来源:历史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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