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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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体育活动为内容,以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为主要形式的经营活动。

《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感谢您对无锡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如您对《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9月28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通过无锡人大网站“民意直通车”反馈修改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wxrdfgw339@126.com

2025年8月28日

(向上更多)

(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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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体育活动为内容,以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为主要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扶持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体育经营活动,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总会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保障条件和措施;

(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注意事项,不得对消费者虚假宣传或者强制消费;

(三)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人员容量的控制规定;

(四)体育经营活动产生的振动、噪声及排放的其他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环境标准;

(五)不得利用体育活动及其场所从事赌博、色情、暴力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和人身健康的活动;

(六)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经纪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

第七条 经营者对所开展的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明示注意事项,设立警示标志。对可能危及消费者或参与者的安全事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消费者参与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遵守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所参与体育活动的规则和特点,客观评估自身身体素质、技能水平和健康状况,充分认识体育活动的风险;

(三)规范使用体育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

(四)不得扰乱公共秩序或影响他人正常活动。

第九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或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救护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 经营者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部门引导和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管理措施,必要时要求监护人陪同或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十二条 经营者采取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进行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在发行后三十日内向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预付商品或服务名称、预收资金及监管方式、购卡章程以及协议等信息。

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健身、体育服务、体育类校外培训等领域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相关管理服务平台对预付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可以制定出台高水平体育赛事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体育经营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多渠道投资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将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和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线上线下体育经营活动,支持发展“互联网+体育”的服务新模式,引导线上消费、定制消费、智能消费,支持建设智慧体育示范场馆,培育发展云健身、云赛事、线上培训等新业态。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公共体育用地、产业园区、商业设施、废旧厂房仓库等城市空间和场地设施资源,依法建设新型体育服务综合体,促进体育经营活动与相关经营活动融合发展。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建筑和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予以指导。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体育经营活动:

(一)开展适宜全民健身的体育活动;

(二)开展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体育活动;

(三)开展适宜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的体育活动;

(四)开展适宜残疾人康复训练的体育活动。

倡导经营者对参加上述体育活动的消费者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体育消费促进政策,拓展和引导体育健身、体育赛事等消费领域,激发体育消费活力。

第二十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予以保护,鼓励经营者开发体育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产品。

第二十一条 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对体育经营活动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对经营者的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评价、信用风险管理等制度,依法开展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对守信的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优惠便利、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待遇;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和严重失信的经营者,依法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执法机制,为体育执法提供必要保障。

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来源:江南水乡生活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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