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政策解读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8-28 17:23 1

摘要: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消费若干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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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民规〔2025〕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现将《重庆市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民政局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42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市委六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惠民生、促消费,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更好满足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刚需,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相互促进。

二、补贴内容

以区县为单位,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等级的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的服务地址在重庆市境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具体参见《重庆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附件1)。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其中,长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抵扣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居家上门服务类抵扣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最高500元,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抵扣额度为每人最高100元。将根据中央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各区县已有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补贴政策可衔接执行。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实施期限

本项目的期限为12个自然月,自2025年8月开始实施,按上级统一要求确定结束时间。

三、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附件2)。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协助申请服务。

(二)能力评估。各区县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经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区县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区县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各区县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各区县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四、机构要求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

(一)养老机构

1.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符合《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要求,且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及以上;

2.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3.全面接入“渝悦养老”应用平台并严格执行《重庆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4.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提供本项目实施前3个月各种类型有效服务合同复印件;

6.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1.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在民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或备案;

2.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持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五、能力评估

各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规〔2025〕2号)要求,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一)评估机构要求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业务范围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类相关内容。

2.配置评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医护背景的评估人员不少于5人。评估人员应持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经民政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熟练掌握失能等级评估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相关行业领域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3.具有独立、专业的评估场地,评估环境应清洁、安静、光线充足、空气清新、温度适宜。采取集中评估时,应设立等候评估的空间,评估工作在相对独立的评估室内逐一进行,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宜设立单独的评估室。评估室内物品应满足评估需要,不应放置与评估无关的物品,评估室内或室外有连续的台阶和带有扶手的通道,可供评估使用。楼梯、台阶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平整、防滑。

4.各区县民政部门应根据老年人数量、失能程度等情况确定本地评估机构及其数量。评估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中进行统一管理。

(二)能力评估流程

1.老年人自评。老年人及其代办人可以通过“巴渝康养”平台中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模块自行评估,初步判定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级后,在“民政通”领取老年人能力评估消费券申请评估。

2.评估申请初筛。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能力申请信息进行初步筛查,初步判断不属于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应明确告知老年人或其家属,询问是否终止评估;初步判断属于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应及时组织评估。

3.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机构收到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评估人员使用“民政通”应用开展评估。各区县民政部门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上及时审核确认。

(三)评估结果认定

1.本通知印发前12个月内已经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经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后不再重新评估。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统一梳理辖区内2024年8月以后由民政部门发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中符合补贴条件的评估结果数据,及时汇总到市民政局,入库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2.已经长期护理保险确定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直接转换应用评估结果。长期护理保险评估为中度失能(2级)的,转换为中度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Ⅰ级(3级)和重度失能Ⅱ级(4级)的,转换为重度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Ⅲ级(5级)的,转换为完全失能。

六、监督管理

(一)强化资金监管。市、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处理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系统反馈的异常交易预警,坚决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对发现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和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及机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要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统筹做好本项目与特困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的衔接,避免老年人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二)强化机构监管。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3、附件4),自觉接受信用监管和违规处置。各区县民政部门要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参加项目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审核、更新服务供给方名单。

(三)强化评估监管。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督促评估机构不得私自泄露评估信息。要加强评估质量监管,开展评估工作绩效评价。要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篡改评估结果、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取消参加资格并追缴资金,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的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服务监管。市、区县民政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第三方审核、检查、审计服务等方式,通过线上线下核查、老年人满意度调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分别按照5%、10%的比例抽查提供服务的机构,对发现的虚假服务、服务质量差、老年人满意度低等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发现“先涨价后抵扣”、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有关养老服务企业,取消参加资格并追缴资金,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的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坚持中央部署、市级统筹、区县抓落实。市民政局将成立工作专班,统筹部署消费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区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和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强任务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全市项目组织实施、配合平台搭建、开展宣传推介、报送试点成果、开展抽查检查等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具体实施,审核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对项目开展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加强资金保障。本项目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承担,具体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加强信息管理。市、区县民政部门要通过“民政通”和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切实做好本地区已有信息管理系统与“民政通”、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渝悦养老”应用平台对接工作,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动态监测项目信息变化,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支持。

(五)加强宣传引导。市、区县民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全国、全市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会、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形式,推动相关补贴政策进社区、进机构、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动员组织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实施消费补贴项目,增强企业发展动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及时处置问题线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把政策红利转化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来源:广东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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