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8-28 17:02 1

摘要:《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已于2025年8月27日经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法规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5年9月30日前,以书面或者

关于公开征求《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已于2025年8月27日经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法规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5年9月30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523-86886621 8683956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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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25300

附件:《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

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室

2025年8月27日

泰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创新活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应当遵循激励创新、强化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与本地实际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规划。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长效的知识产权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一)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统筹协调本区域知识产权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促进和保护工作;

(二)版权、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促进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数据、金融监管、海关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相关城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联动协作,共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协同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弘扬知识产权文化,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世界知识产权日所在周为市知识产权宣传周。

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适应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创造与运用,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推动著作权交易和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价值专利前瞻性布局,围绕生物医药、健康食品、海工装备和高技术船舶、化工及新材料、新能源、新智造等产业,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研发和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培育。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完善知识产权产业链培育梯队体系,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实施专利标准融合,推动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等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第十二条 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指导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培育、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推进品牌国际化布局,提高品牌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具有独特品质的农产品、加工食品、传统手工艺品等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地理标志资源信息名录,支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加强靖江蟹黄汤包、黄桥烧饼、兴化大闸蟹等地理标志产品宣传推介,推动地理标志与区域特色产业绿色发展、历史文化传承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

第十四条 激励育种创新,支持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促进植物新品种的研发、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数据处理者对其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者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权益登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宣传、指导,推进数据相关知识产权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价值实现中的运用。

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市场化交易,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优化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登记结算等服务,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以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信息调查,组织开展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利的转化运用,支持企业提高专利转移转化项目承接能力,推动专利快速转化。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可以采取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将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接受企业、其他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通过签订成果权属共享协议的方式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为共同所有权人的,原则上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所有权比例应当大于单位的比例。鼓励单位将所持成果份额全部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海外维权等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等业务,提高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协同配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体系。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应当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加强纠纷处理,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全链条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机制,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依法探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等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技术调查员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可以选聘技术调查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管理,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行为,依法查处违规申请商标注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商标和市场主体名称字号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对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以及易被假冒、侵权的注册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一)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明确商业秘密的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

(二)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三)对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加密、反编译等预防措施或者在相关载体上加注保密标志;

(四)对涉密场所采取限制访问或者物理隔离措施;

(五)在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发表、成果评价、合作开发、技术转让、投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等活动中,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

(六)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可以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等组织,组建商业秘密保护智库;指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自身技术要求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泰州淮剧、泰州盆景、早茶习俗、溱潼会船、靖江宝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泰州老字号等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单位、个人利用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业秘密等多种保护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坚持平等保护,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防止虚假诉讼,提高审判质效。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监督,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

公安机关应当针对行业性、地域性突出问题,依法加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

第二十九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移送、线索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三十条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支持仲裁机构建设专业化知识产权仲裁平台和仲裁员队伍,提升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能力。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与仲裁机构合作,运用仲裁方式高效化解纠纷。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成立知识产权调解组织。推动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引入律师、专利代理师等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调解。

第三十一条 建立产业链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国内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保护联络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相关服务机构,探索建立生物医药、海工装备、新型材料等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商务等部门应当协同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机制,推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泰州分中心建设,及时发布海外知识产权重点信息,指导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提供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及时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健全案例沟通、共享机制,为社会提供规则指引。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提升服务供给普惠性,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行业、产业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建立行业知识产权联盟,通过建立专利池、集中运营等方式,提升产业协同创新能力。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活动提供指引。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人才纳入人才计划体系,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推动高等院校与企业、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培养跨学科、应用型知识产权实务人才。

第三十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联盟等根据企业需求,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转化和保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产业发展需求,支持知识产权代理、运营、评估、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建设,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构建区域特色服务体系。

第四十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约谈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依法规范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建立代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三)违反诚信原则的作品登记申请;

(四)未取得资质违法从事专利、商标代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化行政管理措施;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三)在其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

(四)在政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张 颖 杨 洋

审核:宗爱兵 左朝勇

来源:泰州人大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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