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基石,蕴含着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磅礴伟力。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就其培育与践行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为我们指明了方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度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落
编者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基石,蕴含着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磅礴伟力。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就其培育与践行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为我们指明了方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度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落实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为抓手,推动全州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价值导向作用,以司法之力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州人民法庭精心筛选五起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以点带面,引领社会风尚,共筑法治与道德相辅相成的和谐社会。
案例一:相邻权益起争议,“六尺巷”典故修复邻里情
——陈某全诉陈某江排除妨害纠纷案
核心价值:睦邻友善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全与被告陈某江系同村村民。被告陈某江等户长期饮用该村一处水源,水源点相邻处有一块菜园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原告陈某全。水源点与菜园地之间有一处约1平方米的荒地,地下掩埋了一根水管,用于陈某江等户的生活用水。近年来,陈某全与陈某江因该荒地的权属产生争议。陈某全主张该荒地系其承包地,要求陈某江拆除埋于地下的水管并恢复原状;陈某江则阻止陈某全使用该土地。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1.争议地为“四荒地”,两家均未确权,归村集体所有;2.陈某江可在争议地上改建水池,但需给陈某全留一条通往菜园的人行路。后陈某全反悔,不认可上述协议,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恢复土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并恢复土坎的诉请难以支持。其一,从法律上看,根据陈某全举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其所主张的争议地名称、 四至边界均与案涉土地不符,且在调解过程中,陈某全也自认争议地未确权登记在其名下,故不能证明其对争议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继而陈某江安装水管的行为并未侵害其物权。其二,从法理上看,即使陈某全系争议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因水源点与争议地毗邻,且该水源为陈某江等户的唯一生活用水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水资源作为生命生存之本,用水权在价值位阶上应优先于其他相邻权利,陈某全应当为陈某江合理使用水源提供便利。其三,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协议约定,陈某江可在该荒地上改建水池,举重以明轻,陈某江安装水管行为并未违反协议约定,而陈某全反悔缺乏正当理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四,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看,本案双方系邻里关系,应当互谅互让、和谐共处。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们不仅要满足于物质上的富足,更要关注精神世界的提高。农村的善良风俗、村民素质涵养等也要同步发扬、提高,唯有生活在邻里和谐、团结、包容、互助、友爱的环境中,才会有更多幸福感、获得感,也唯有如此,我们的人民才有信仰、国家才有力量、民族才有希望。其五,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来看,“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这样的古谚古语之所以流传千年还被人津津乐道,就是因为蕴含大度、宽容的生活哲理令人深深信服,深刻体现了“以善为本,以和为贵”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希望双方冷静理智对待,化干戈为玉帛,不拘泥于过去,展望未来,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实现情、理、法的融合,分别从法律、法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角度进行说理论证,又通过“六尺巷”的故事引经据典,倡导邻里团结、包容大度,发人深省,深刻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文明、和谐、诚信、友善、公正、法治的价值追求,本案的妥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新时代背景下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理念。通过依法裁判和价值引导,既解决了具体纠纷,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外赠与行为无效
——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第三人莫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核心价值: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第三人莫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22年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莫某自2018年1月起至2022年11月期间,与被告杨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期间,第三人莫某多次向被告杨某转账,其中多笔金额特别标注为“520”、“5200”、“1314”等具有特殊寓意的数字,累积总额达八十万余元。原告刘某在离婚后发现这一情况,认为第三人莫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杨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于2023年5月9日向被告发送催告函,要求被告杨某在收到催告函的10日内返还上述款项。然而,被告杨某拒绝配合,故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第三人莫某对被告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杨某向其返还全部受赠财产及其孳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第三人莫某在与原告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被告杨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实施大额资金赠与行为,明显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第三人向被告转款的金额中包含“520”、“5200”、“1314”等带有感情色彩的特殊数字的赠与行为,更是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第三人时任妻子的合法财产权,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于家庭和谐、夫妻忠诚的基本要求。故第三人在与原告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与被告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赠与被告财物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被告返还受赠财产6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贯彻实施,对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具有重要意义。无论男女都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这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价值:孝亲敬老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会与被告陈某系母子关系。原告与其前夫共育两子,长子失踪多年,次子即本案被告陈某。原告因婚姻变故选择离婚后独自生活,由于身患疾病且生活困难,原告不得不常年在外奔波求生,缺席了对子女的日常抚育,导致母子关系疏离,被告对原告没有感情甚至不认原告为母亲。随着年龄增长,原告体弱多病、生活拮据,长期蜗居在一处破旧工棚中靠拾荒为生。尽管当地党委政府、村委会多次调解,被告陈某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鉴于此,年迈体衰的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缺少经济收入来源,作为成年子女的被告理应承担赡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结合原告庭后向法院表示同意被告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的意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用。
典型意义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要求赡养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让更多人知道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以父母曾经抚养自己为前提。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缺席”,未尽抚养、教育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周某会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因无法忍受丈夫的家暴选择离婚而出走,致未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抚养义务。虽与他人缔结了新的婚姻关系,但未与他人生育子女也无继子女等。故被告陈某作为其婚生子女,对因离婚而未能尽抚养义务的母亲的赡养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本案承办法官从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耐心倾听当事人“心声”,抽丝剥茧分析原、被告家庭矛盾的症结,从孝亲敬老、修复亲情、家庭和谐等入手进行劝解,最终被告陈某也表示自己虽经济困难但也愿意负起赡养母亲的责任。至此一场亲情风波终于平息,协议的达成,不仅解决了老人的生活问题,也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和才能万事兴,本案的妥善处理,传递了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对构建和谐家庭、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得在网络空间随意“按键”伤人
——杨某某诉许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核心价值:网络文明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因感情不和分手后,双方矛盾激化。自2023年5月起,被告许某某为泄愤采取以下行为:通过微信、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频繁发送“豁出去了”“央池你全家”等具有威胁性质的言论;在原告杨某某住宅周边张贴内容包含威胁性的“大字报”,严重侵扰其私人生活安宁;使用原告及其父母的照片作为背景图片,并配以“骗钱”“当小三”等侮辱性文字制作视频,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发布并主动引导他人关注、传播。上述行为导致部分不知情的亲友对杨某某品德、声望、信用产生负面评价,严重影响其社会形象。原告杨某某据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许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在相关社交平台公开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某某因与杨某某分手后心生不满,频繁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发送威胁性言论,在原告杨某某住所张贴带有威胁性的“大字报”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的严重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杨某某的隐私权。被告许某某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杨某某及其父母的肖像,编造针对原告杨某某及其父母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并有意引导其他人员进行关注、宣传、讨论,使得原告杨某某的品德、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犯杨某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许某某的上述行为主观过错明显,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许某某在其注册的抖音、快手账号上公开发布道歉视频或致歉信,持续展示三个月且不得删除,并赔偿杨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典型意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营造文明、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是司法审判工作必须回答的时代课题。被告在面对矛盾纠纷时未能理性地通过合法方式解决,而是为了宣泄个人情绪而故意在网络空间发布他人肖像照片并附不实文字信息意图诋毁他人,还长期通过微信、短信等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充分发挥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再次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得在网络空间随意“按键”伤人,通过依法裁判向“按键伤人”者亮剑、为遭受“网暴”者撑腰,积极以司法力量融入网络生态治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的决心,为推动构建清朗、文明、和谐的网络空间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五:不当得利应返还 有违诚信不可取
——赵某祥诉卢某泽不当得利纠纷案
核心价值:诚实守信
基本案情
2023年初,贵阳外环乌当(羊昌)至平塘高速公路(龙里段)土地征收补偿,测量土地时原告因故未在现场,征收组误将原告部分土地登记在被告名下,并将补偿款发放至被告账户。后经征收单位协调,被告同意将误发放的补偿款退回给原告,并于2023年3月签下欠条一张,承诺于2023年3月30日前将补偿款一次性还清给原告,事后,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给原告,尚欠5,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卢某泽获取土地补偿款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决被告卢某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祥偿还5,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诚信是一种美德、一种品德,为我们中华民族所信奉,对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塑造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土地征收款项发生纠纷,面对不当得利,被告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返还。然而,被告并未立即归还原告,而是将双方的不当得利转化为民间借贷的形式来议定归还时间,到期后,其也未依约按时返还,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任何因自身过错或不当行为获得的利益都应当返还受损方。这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警示每个人应当恪守诚信,共同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来源:独山县人民法院